清代,城乡建设由县衙所设工房主管。民国初,县民政科设实业所,具体掌管建设事宜。1928年,改实业所为建设局。抗日战争爆发后建设局解体。1938~1955年,县设建设科,具体管理城乡建设事宜。1956年,建设科撤销。1974年12月,成立县基本建设局。1984年7月,改为城乡建设委员会,下设人秘科、城建科、乡建科、施工科、财务科、建材科、建筑设计科,辖自来水公司、市政工程队、建筑工程公司。
建国后,县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对城乡建设加强了管理。1984年7月20日,县人民政府颁发《关于县城建设管理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为把县城建成布局合理、设施配套、生产发展、生活方便、环境优美的城镇,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区施工必须符合规划要求,报城建部门审批,持用地许可证和施工证方可施工。城内农村新建扩建居民点和单位,须报城建部门批准。对擅自用土、买卖土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没收工具、罚款、修复原样的处理。造成恶果者,依法处理。城区干道两侧、堤岸、公共建筑、绿地树木归国家所有,由城建和公路部门管理。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植树,谁栽植谁受益。同时,妥善安排乡村建设项目,乡镇所在地及集镇采用3个车行道以上的干道,户巷路宽3.5~5.5米。路面两旁修建排水沟、植行道树。为保证合理使用土地,规定:各项使用耕地的工程,均由城建部门审查,报县政府批准,核发建设许可证。城建部门有权在城区和街道安排必要的公共设施。获准使用的土地,自取得用地许可证始,一般不得超过2年,超过2年未使用的即行失效。城镇建设工程必须把治理污染的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城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及厂房,均有单位修建、单位管理,所用建筑款项纳入财政预决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宅公房,1986年前由县财政局直接管理,每平方米月收租金0.07元。1987年房管所接替管理,除收取少量租金外,县财政每年拨5~6万元房屋修缮费,用于住宅公房的维修。但因修缮费太少,多数单位的住房仍归单位自修、自管。
第一节 城乡建设管理
清代,城乡建设由县衙所设工房主管。民国初,县民政科设实业所,具体掌管建设事宜。1928年,改实业所为建设局。抗日战争爆发后建设局解体。1938~1955年,县设建设科,具体管理城乡建设事宜。1956年,建设科撤销。1974年12月,成立县基本建设局。1984年7月,改为城乡建设委员会,下设人秘科、城建科、乡建科、施工科、财务科、建材科、建筑设计科,辖自来水公司、市政工程队、建筑工程公司。
建国后,县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对城乡建设加强了管理。1984年7月20日,县人民政府颁发《关于县城建设管理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为把县城建成布局合理、设施配套、生产发展、生活方便、环境优美的城镇,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区施工必须符合规划要求,报城建部门审批,持用地许可证和施工证方可施工。城内农村新建扩建居民点和单位,须报城建部门批准。对擅自用土、买卖土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没收工具、罚款、修复原样的处理。造成恶果者,依法处理。城区干道两侧、堤岸、公共建筑、绿地树木归国家所有,由城建和公路部门管理。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植树,谁栽植谁受益。同时,妥善安排乡村建设项目,乡镇所在地及集镇采用3个车行道以上的干道,户巷路宽3.5~5.5米。路面两旁修建排水沟、植行道树。为保证合理使用土地,规定:各项使用耕地的工程,均由城建部门审查,报县政府批准,核发建设许可证。城建部门有权在城区和街道安排必要的公共设施。获准使用的土地,自取得用地许可证始,一般不得超过2年,超过2年未使用的即行失效。城镇建设工程必须把治理污染的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城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及厂房,均有单位修建、单位管理,所用建筑款项纳入财政预决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宅公房,1986年前由县财政局直接管理,每平方米月收租金0.07元。1987年房管所接替管理,除收取少量租金外,县财政每年拨5~6万元房屋修缮费,用于住宅公房的维修。但因修缮费太少,多数单位的住房仍归单位自修、自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