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三节 环境管理 资料库:冠县县地情资料库 章节:冠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f7/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f7/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f7/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f7/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f7/section/1/article/237/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f7/section/1/article/237/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1974年始,县实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的管理制度。无论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均由建设单位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环保部门审查批准后,按“三同时”管理进行。项目竣工后,必须由环保部门参加验收。 1980年,根据行署下达的《关于〈山东省排放有害污水收费规定〉(试行)的意见》,县内排污费征收全面展开。1982年,县建立环境保护办公室,根据《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和《山东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征收排污费。至1987年,全县共征收排污费18.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