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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环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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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年始,县实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的管理制度。无论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均由建设单位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环保部门审查批准后,按“三同时”管理进行。项目竣工后,必须由环保部门参加验收。
1980年,根据行署下达的《关于〈山东省排放有害污水收费规定〉(试行)的意见》,县内排污费征收全面展开。1982年,县建立环境保护办公室,根据《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和《山东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征收排污费。至1987年,全县共征收排污费18.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