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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建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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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县内建筑业分散经营,缺乏统一管理。建国后,建筑业管理逐渐走上正规。1956年,执行工艺规定,预定技术标准和劳动定额,开展劳动竞赛,建立责任制度和规章制度。1958年,由于忽视科学管理,导致建筑管理混乱。1961年,贯彻执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和《国营工业企业条例(草案)》,建筑管理有所加强。1980年2月,执行国家建委、农委、农业部、建材部、建工总局联合下发的《全国农村房屋建设工作会议的报告》,加强了对农村建房的管理。1984年,县人民政府依据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制定了《关于县城建设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关于村镇建设规划工作的意见》,从而使县城和村镇建筑业有了可供遵循的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