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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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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房
从建国到70年代末,县城住宅公房很少,仅县委、政府和个别科局有单独公房住宅,共计350间,建筑面积4794平方米,安排干部、职工99户赁居。公房的来源:一是日军投降后没收的地主、汉奸及官僚资本家的房子;二是在原庙宇处修缮或重建的房子。房子的状况分三等:一等房51间,870平方米;二等房133间,1872平方米;三等房166间,2052平方米。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干部职工的住房条件逐步改善。1980年,在滨河路西段路南建起一批干部职工居住小区,占地2.35万平方米,建筑面积9400平方米,全部为砖木结构瓦房,安排县委、县政府、县人大、县政协等六七个单位的干部职工130余户赁居。此后,一些机关、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也相继建设了职工住宅。到1985年底,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共有公有住房建筑面积18.4万平方米,居住干部职工4000多户。
二、民房
建国前后,城区民房只包括三关四街居民的房屋,多为土木结构,较为简陋,少部分有砖基、砖柱。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居民的家庭经济收入大幅度增长,住房条件也有了很大改善,逐渐向高标准、高质量发展,房屋由土木结构逐步改变为砖木或砖混结构,四合院大大增多。1985年底,根据县城总体规划,城区范围扩大到三关、四街、宋三里庄、徐三里庄、高三里庄、朱霍三里庄、戴屯等12个村庄。这些村庄共有居民1.2万人,3178户,集体所有房屋1.1万平方米,居民私有房屋33.2万平方米,人均约27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