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县公署设工房,管理工匠、工役等事宜。
1920年(民国9年),县公署下设劝业所,管理全县工商业。1925年,劝业所改称实业局。1928年,国民党县政府改实业局为建设局。1931年,建设局改为县政府第四科,负责对全县工业的管理。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后,国民党县政府解体,县内工业无人问津。1943年下半年,县抗日民主政府下设工商局,管理全县手工业作坊、匠铺。
建国后,县人民政府下设工商科,管理全县工业。县从帮助解决原料供应和产品销售等环节入手,扶持手工业者发展生产,饱受战乱摧残的县内手工业开始复苏、发展。尔后,有重点地发动一部分条件成熟的行业联合起来,手工业生产互助合作组织开始出现。1955年,成立冠县手工业联社。到1956年,全县手工业普遍过渡为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体所有制。对工业的管理,主要是推行生产管理和作业计划,执行工艺流程,预定技术标准和劳动定额,开展劳动竞赛,建立生产、财务等经营核算制度。工人实行计件工资、定额工资、加班工资制,贯彻实行按劳取酬,多劳多得和国家、集体、个人兼顾的原则。1956年,在企业中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1957年,企业开始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1958年,县内工业企业增多,机械化程度提高。县手工业联社改称工业局。对工业的管理,一方面采取一些新举措,如工人参加管理,干部参加劳动,领导干部、技术人员、工人“三结合”共同管理企业,在劳动报酬中增加科技含量,工人实行8级工资制等。另一方面,由于“左”的思潮泛滥,把已经建立起来的科学管理制度看成不合理的东西加以批判,忽视甚至否定按劳分配和商品生产的性质。在生产上只求高指标,不讲成本核算,产品由国家包销,盈亏由财政包揽,致使部分企业亏损严重,给县财政造成很大负担。
进入60年代,县开始纠正1958年的偏差和错误。1962年5月,工业局撤销,建立、恢复手工业管理局和手工业联社,两个机构合署办公,以加强对手工业的管理。是年10月,将7个公社工业上收部分转为7个手工业合作社、组,隶属县手工业联社管理。其间,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和《国营工业工作条例(草案)》及《关于城乡手工业若干政策的规定》,建立以厂长为主的生产行政指挥系统,注重成本分析,加强财物核算,县内工业企业经济效益有所提高。
“文化大革命”爆发后,自由主义、无政府主义泛滥,全盘否定建国后17年的企业管理经验,把科学管理说成是“管、卡、压”,把注重效益说成是“利润挂帅”,把多劳多得说成是“物质刺激”,把坚持科学管理的企业干部当成右倾来批判。工人吃企业“大锅饭”,企业吃国家“大锅饭”,工人生产积极性被严重挫伤,县内工业管理遭到前所未有的破坏。1969年9月,冠县革委员会生产指挥部设工交组,1970年工交组改称工业办公室。1970年3月,手工业管理局又改称工业局。1971年设机械局,以加强对机械工业的领导。1972年,县革委生产指挥部工业办公室改称工交办公室。1977年,从工业局分设出公社工业局,管理全县社办工业。各工业企业单位进一步强化党的“一元化”领导,设中共党委、党组书记、革委会主任。是年,开展“工业学大庆”,工业企业在生产、工资、成本、资金运用、销售、消耗等8项管理和28项具体指标上进行整顿,并在职工中从提倡“三老四严、四个一样”入手整顿劳动纪律,企业秩序有所好转,经济效益有所提高。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对工业管理从指导思想、组织领导和管理制度上进行了整顿和建设。1982年下半年,对县内工业企业进行整顿。首先在染织厂进行试点,然后全面铺开。通过整顿,建立健全了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推行经济责任制。各厂对各个车间实行大包干、利润提成、百分计奖等各种形式的责任制。超额完成任务者奖,完不成任务者罚,打破“大锅饭”、“铁饭碗”。同时,逐步减少行政对企业的干预,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扩大企业自主权。在企业内部实行自负盈亏、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原则,激发企业内在活力。让产品从生产领域直接进入流通领域,把企业由单纯生产型变成生产经营型。注重产品销售,注重效益,注重成本核算,并做到责、权、利三统一,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1983年,又全面推行工业企业承包责任制。电池厂、印刷厂、织带厂、五金厂、农具厂、服装厂、针织厂等均实行主要经济指标(利润、产值、质量、销售、管理费和合建基金)承包责任制。工业局、企业与各承包人签订了承包合同。是年,国家对国营企业开始实行利改税,将国营企业上缴财政的利润部分改为国营企业所得税。各企业不断改进管理方法,提高经营效益。不少企业注重市场调查、市场分析,推出短、平、快产品。1983年,不少厂家“以业为主,多种经营”,收到显著效果。1984年7月,县多种经营办公室与县社队企业局合并改建为县多种经营乡镇企业局。县工业局撤销,组建县工业综合公司。1987年底,县内工业管理机构有县经济委员会、工业综合公司、多种经营乡镇企业局等。
第十一章 工业管理
清代,县公署设工房,管理工匠、工役等事宜。
1920年(民国9年),县公署下设劝业所,管理全县工商业。1925年,劝业所改称实业局。1928年,国民党县政府改实业局为建设局。1931年,建设局改为县政府第四科,负责对全县工业的管理。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后,国民党县政府解体,县内工业无人问津。1943年下半年,县抗日民主政府下设工商局,管理全县手工业作坊、匠铺。
建国后,县人民政府下设工商科,管理全县工业。县从帮助解决原料供应和产品销售等环节入手,扶持手工业者发展生产,饱受战乱摧残的县内手工业开始复苏、发展。尔后,有重点地发动一部分条件成熟的行业联合起来,手工业生产互助合作组织开始出现。1955年,成立冠县手工业联社。到1956年,全县手工业普遍过渡为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体所有制。对工业的管理,主要是推行生产管理和作业计划,执行工艺流程,预定技术标准和劳动定额,开展劳动竞赛,建立生产、财务等经营核算制度。工人实行计件工资、定额工资、加班工资制,贯彻实行按劳取酬,多劳多得和国家、集体、个人兼顾的原则。1956年,在企业中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1957年,企业开始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1958年,县内工业企业增多,机械化程度提高。县手工业联社改称工业局。对工业的管理,一方面采取一些新举措,如工人参加管理,干部参加劳动,领导干部、技术人员、工人“三结合”共同管理企业,在劳动报酬中增加科技含量,工人实行8级工资制等。另一方面,由于“左”的思潮泛滥,把已经建立起来的科学管理制度看成不合理的东西加以批判,忽视甚至否定按劳分配和商品生产的性质。在生产上只求高指标,不讲成本核算,产品由国家包销,盈亏由财政包揽,致使部分企业亏损严重,给县财政造成很大负担。
进入60年代,县开始纠正1958年的偏差和错误。1962年5月,工业局撤销,建立、恢复手工业管理局和手工业联社,两个机构合署办公,以加强对手工业的管理。是年10月,将7个公社工业上收部分转为7个手工业合作社、组,隶属县手工业联社管理。其间,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和《国营工业工作条例(草案)》及《关于城乡手工业若干政策的规定》,建立以厂长为主的生产行政指挥系统,注重成本分析,加强财物核算,县内工业企业经济效益有所提高。
“文化大革命”爆发后,自由主义、无政府主义泛滥,全盘否定建国后17年的企业管理经验,把科学管理说成是“管、卡、压”,把注重效益说成是“利润挂帅”,把多劳多得说成是“物质刺激”,把坚持科学管理的企业干部当成右倾来批判。工人吃企业“大锅饭”,企业吃国家“大锅饭”,工人生产积极性被严重挫伤,县内工业管理遭到前所未有的破坏。1969年9月,冠县革委员会生产指挥部设工交组,1970年工交组改称工业办公室。1970年3月,手工业管理局又改称工业局。1971年设机械局,以加强对机械工业的领导。1972年,县革委生产指挥部工业办公室改称工交办公室。1977年,从工业局分设出公社工业局,管理全县社办工业。各工业企业单位进一步强化党的“一元化”领导,设中共党委、党组书记、革委会主任。是年,开展“工业学大庆”,工业企业在生产、工资、成本、资金运用、销售、消耗等8项管理和28项具体指标上进行整顿,并在职工中从提倡“三老四严、四个一样”入手整顿劳动纪律,企业秩序有所好转,经济效益有所提高。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对工业管理从指导思想、组织领导和管理制度上进行了整顿和建设。1982年下半年,对县内工业企业进行整顿。首先在染织厂进行试点,然后全面铺开。通过整顿,建立健全了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推行经济责任制。各厂对各个车间实行大包干、利润提成、百分计奖等各种形式的责任制。超额完成任务者奖,完不成任务者罚,打破“大锅饭”、“铁饭碗”。同时,逐步减少行政对企业的干预,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扩大企业自主权。在企业内部实行自负盈亏、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原则,激发企业内在活力。让产品从生产领域直接进入流通领域,把企业由单纯生产型变成生产经营型。注重产品销售,注重效益,注重成本核算,并做到责、权、利三统一,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1983年,又全面推行工业企业承包责任制。电池厂、印刷厂、织带厂、五金厂、农具厂、服装厂、针织厂等均实行主要经济指标(利润、产值、质量、销售、管理费和合建基金)承包责任制。工业局、企业与各承包人签订了承包合同。是年,国家对国营企业开始实行利改税,将国营企业上缴财政的利润部分改为国营企业所得税。各企业不断改进管理方法,提高经营效益。不少企业注重市场调查、市场分析,推出短、平、快产品。1983年,不少厂家“以业为主,多种经营”,收到显著效果。1984年7月,县多种经营办公室与县社队企业局合并改建为县多种经营乡镇企业局。县工业局撤销,组建县工业综合公司。1987年底,县内工业管理机构有县经济委员会、工业综合公司、多种经营乡镇企业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