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县内凡进行大规模的水利建设,多动支官库。小型工程以自筹为主,官府助资兴办。民国时期,则实行官办官投、民办官助的办法,所筹资金按地亩均摊。
建国后,境内大中型水利工程均由国家投资、地方投劳。民工的报酬由投劳的村、队记工计酬。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投资,则民办公助或由受益单位自筹。1949~1987年的38年中,县水利建设总投资2.351亿多元,其中国家投资(包括地方财政投资)3913.4万元,集体筹资1.96亿元。
县征收水费是从1980年开始的。县革命委员会以冠革发[80]第52号文下达了《关于1980年引黄灌区征收水费的通知》。灌区4个受益公社计征面积3万亩,每亩年征收水费0.25元。1981年,根据山东省政府颁发的关于征收水费的通知精神,按灌区浇地面积以亩计征,数额分配到受益公社,由公社再落实到村,收缴后上缴县水利局。从1985年下半年起,根据1985年7月2日国务院颁布的《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水费征收由按亩计征改为按用水量(立方米)计征。对所征水费的使用管理,除按规定上缴地区水利局外,其余由县水利局综合平衡使用,主要用于扩大灌区面积、疏竣灌区渠道、灌区建筑物配套、工程养护管理、抽水费开支等。
第四节 水利经费的筹集与使用
清代,县内凡进行大规模的水利建设,多动支官库。小型工程以自筹为主,官府助资兴办。民国时期,则实行官办官投、民办官助的办法,所筹资金按地亩均摊。
建国后,境内大中型水利工程均由国家投资、地方投劳。民工的报酬由投劳的村、队记工计酬。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投资,则民办公助或由受益单位自筹。1949~1987年的38年中,县水利建设总投资2.351亿多元,其中国家投资(包括地方财政投资)3913.4万元,集体筹资1.96亿元。
县征收水费是从1980年开始的。县革命委员会以冠革发[80]第52号文下达了《关于1980年引黄灌区征收水费的通知》。灌区4个受益公社计征面积3万亩,每亩年征收水费0.25元。1981年,根据山东省政府颁发的关于征收水费的通知精神,按灌区浇地面积以亩计征,数额分配到受益公社,由公社再落实到村,收缴后上缴县水利局。从1985年下半年起,根据1985年7月2日国务院颁布的《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水费征收由按亩计征改为按用水量(立方米)计征。对所征水费的使用管理,除按规定上缴地区水利局外,其余由县水利局综合平衡使用,主要用于扩大灌区面积、疏竣灌区渠道、灌区建筑物配套、工程养护管理、抽水费开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