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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水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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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水利由工房掌管。民国时期,民政科、第三科、第一科、建设局先后负责水利。1940年,县抗日政府设建设科管理水利。1952年,水利由农林科兼管,下设水利推进社。1953年,水利划归建设科兼管。1956年,设水利科。1957年,水利科改称水利局。1958年,县设水利部,水利局归属水利部。1960年,水利部撤销,分为水利局、水产局。1962年4月,农、林、水合并为农林水利局。1963年2月,恢复水利局。1987年,水利局设办公室、人事科、保卫科、农水科、基建科、财供科、规划科、综合经营科、土方施工科、灌排工程管理处(属2级单位,下设办公室、工程管理科、财务科)、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水利志编纂办公室、物资供应科,共有干部职工268人。
县水利临时机构:县抗旱防汛指挥部,为汛期抗旱防汛指挥机构,由县长任指挥,县委书记任政委,分管水利的副县长、武装部长、水利局长任副指挥,水利局长或副局长兼办公室主任处理日常工作;县施工指挥部或团部,为重大工程施工成立的临时机构,由分管水利的副县长任指挥(团长),武装部长、水利局长(或副局长)任副指挥(副团长);县水利委员会,1957年成立,县委书记任主任,县长、水利科长任副主任,下设办公室,主要制定水利工程计划和决策实施方案;县打井指挥部,1958年5月成立,副县长任指挥,年底撤销;县灌溉办公室,1966年成立,县委办公室主任兼任主任,1967年撤销;县抗旱打井办公室,1976年6月成立,为抗旱打井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县革委副主任任组长,办公室设在水利局,1982年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