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三节 树木采伐管理 资料库:冠县县地情资料库 章节:冠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f7/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f7/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f7/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f7/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f7/section/1/article/126/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f7/section/1/article/126/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县内从1981下半年开始对树木实行限额审批、凭证采伐制度。规定除个人屋旁、自留地自己栽植的零星树木外,不管是国家、集体、个人的树木都要凭证采伐。
    采伐树木的具体的规定是:凡需要采伐的树木,先写出申请报告,逐级上报,县林业主管部门,派林政审批员审核。本着间伐去密、去残、去差、去病、留株整齐和有利于生长的原则,批准采伐株数。再由县、乡(镇)林政人员当场编号,收取育林金,办理采伐许可证,由乡(镇)林政人员监督采伐。凡全伐更新者,除履行上述手续,还要按规定交纳绿化费,限期造林。造林完成后经验收合格,将绿化费全部退还原单位。不管是间伐或全伐,限期采伐10天后,由县、乡(镇)林政人员现场检查、验收,违者一律按滥伐林木处理。

===== 原始正文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