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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护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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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省政府虽发过《山东保护树株章程》、《山东推选林业章程》、《山东督励造林暂行条例》等林木保护规定,县政府也发布一些护林布告、规定,但均未能真正实施。1948年,贯彻省政府公布的《保护与奖励培植林木暂行办法》后,县内保护林木稍有成效。
建国后,县人民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大力护林。1951~1955年,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林业工作指示》、《发动群众开展造林、育林、护林工作的指示》和省政府发布的有关通令、布告、条例以及行署颁发的《护林布告》,宣传“毁林木者罚,护林有功者奖”的政策,乡乡村村建立护林组织,订立护林公约,全县普遍开展护林活动,并立案查处了一些盗窃林木案件,打击了破坏林木的犯罪分子。1961~1965年,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农业发展纲要》、《关于确定林权、保护山林和发展林业若干政策规定(试行草案)》、《森林保护条例》和省人委《关于加速发展林业生产给生产队和社员的一封信》等,进一步引起县对林业管护工作的重视,“以生产队和社员个人植树造林为主,国家、集体、个人并举的方针”得到落实。乡(社)、村(队)普遍恢复和建立健全了护林组织,订立护林公约,全县护林成效显著。“文化大革命”期间,社会秩序一度混乱,林木滥砍乱伐现象严重。1973年,地革委发布《护林布告》后,各社队组织了护林队伍。1974年,县革委下发《关于保障林木所有权,加强林木管理的布告》,处理了毁林案件,追回被盗树木,护林工作好转。1979年《森林法》出台后,县先后制定发布了《关于切实加强林木管护的通告》、《关于保护林木、发展林业、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关于加强林木管护、保护和发展林木资源的意见》、《关于护林防火的通告》等,使森林保护工作走上依法护林轨道。1982年2月,县国有林场、苗圃设立公安派出所,编制5人,隶属县公安局管辖。1985年春,县林业部门配设林业公安干警后,当年处理毁林案件78起。1986年,县林业部门设立林业公安科,具体处理林木案件。1987年,沿马颊河和黄河故道的重点乡镇配备林业干警,县林业公安科增至6人,配有武器、警车、电台、摩托车和其他通讯工具等。11个乡镇配有林业干警,22个乡镇都设有护林专业队,村村有专职护林员,全县有村级专职护林员2600人。5年来查处毁林案件110起,拘留逮捕首恶分子12人,经济制裁及纪律处分20人。同时,部分乡镇在主要农田林网、交通要道设立护林牌,书写护林公约,使护林工作出现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