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县地处黄河故道黄泛平原,有植树造林的传统。早在明代,一知县就认识到“植树利倍数谷”,并在清水镇刘屯村东南沙荒地里建起一处60亩的杨树苗圃。时县内还有多处成片桑树。清光绪年间,曾两任冠县知县的丁兆德注重发展林业,劝谕城乡植树,仅1904年(光绪三十年)就植树6万余株。疏竣城壕后在壕边植柳千余株,直到“七·七”事变前,郁郁葱葱地长在县城墙边的大柳树即是丁兆德在任时所植。后在黄河故道栽植防风固沙林。1907年(清光绪三十三年),县知事白璞臣在刘神伯村西用学田10余亩栽植桑槐等,四围筑墙,办起农事试验场。1909年(宣统元年),知县周仁寿又在场内补植湖桑数百株,成为县内最早的林木引种培育试验基地。清末,陈贯庄、白佛头、清水、斜店、梁堂、肖城等地都有成片杨树和柏树,有的直径1.233米,树龄达500余年。
民国时期,县内先后建立官办林场和苗圃,植树造林有所发展。1914年(民国3年),县知事王廷瓒把县署旧址辟为苗圃,培育树苗。1924年(民国13年),县在县城东关外购地28.8亩,凿井建房,整地打畦,培育多种树苗。1933年(民国22年)春,圃地扩大到34.16亩。该圃管理人员较全,有管理员或主任1人,长工2人。当年存有树苗计白杨8000余株,中国榆3000余株,侧柏5000余株,各种桑树6000余株,刺槐5000余株,葡萄合欢木、胡桃、银杏、马尾松、黑皮松、中国杨等1.8万余株。所育树苗除供各道路旁及公有隙地栽植外,还无偿或廉价分售四乡。同年,县在白佛头寺地建白佛头林场,计120亩。1929年,在城内原县署大堂隙地建“中山纪念林”,栽松、杨树1000余株,由建设局负责管护。1930年(民国19年),县在城北刘屯村南建冠县第一林场,面积100亩。1931年在任的县长侯光陆,号召人们围县城植树造林,并在刘屯村建210亩的苗圃,后改为清水林场至今。尔后,林业逐渐发展。
1937~1949年,由于战争和自然灾害,县内林业发展缓慢,林木毁坏严重。1937年,卫河决口,洪水泛滥,时间过长,淹死不少树木,筑堰毁坏林木很多。特别是“七·七”事变后,不少村为防土匪打围子、扎寨墙,日伪军安据点,又砍掉不少树木。据1949年统计,全县仅造林9.5亩,育苗8亩,零星植树63万株,林业年产值121万元,林木覆盖率不到5%。
建国后,各级党委、政府领导全县人民大力植树造林,逐步恢复发展林业生产。
1950~1957年,植树造林普遍展开。造林的重点在风沙侵袭严重的黄河故道沙区,以减少风沙危害。按照国家提出的造林“不但要快造,而且要造好;不但要多栽,而且要栽活;不但要植树,而且要育苗;不但要造林,而且要护林”的要求,全县坚持年年植树造林,开展绿化活动,先后出现刘屯、万善、盘里、刘村、张庄、温庄、召村等7个治沙造林的先进乡,带动了林业发展,全县大栽刺槐、加杨、杜梨、国槐、榆树、苦楝、旱柳、桑树以及簸箕柳、紫穗槐等。风沙区还多栽植了一些加杨、毛白杨等。1956年,响应国家“绿化祖国”的号召,全县形成群众性的多植树、植好树和封沙造林活动。是年,造林8867亩,零星植树301万株,林业年产值207.7万元。
1958~1965年,县内植树造林曲折发展。1958年,由于“大跃进”的影响,林木所有权收归集体,一度出现乱砍乱伐现象,使林木受到严重损失。1961~1965年,大力恢复调整国民经济,在林业生产上采取了一系列发展的措施。至1961年,全县林地发展到29651亩,疏林地11047亩。1964年,县进行林木确权发证。1965年,贯彻省、地“队队有苗圃,户户有苗畦”的指示,育树苗、“四旁”零星植树、封沙造林、改碱造林全面展开。1966年春,全县育树苗1.85万亩,成片造林37401亩,“四旁”植树375万株。马楼、大界牌、高庄铺、南满菜、李才等10多个村营造了“国社合营林”。西宋庄、吉固村枣粮间作1800亩。斜店、东古城、贾镇、辛集等公社营造了成方连片的加杨林、刺槐林、榆树林和桑园。
1966~1971年,植树造林在曲折中有所发展。由于受“文化大革命”冲击,各级领导班子瘫痪,出现了毁林现象。但有些群众抵制“左”的错误,自发植树造林,林业生产也有一定发展。
1972~1978年,大搞农田林网、农桐间作,确立以毛白杨为主林业上“纲要”的目标。1972年春,唐寺苗圃开垦黄河故道荒地后扩大到1610.09亩。还征购碱荒地2820亩,新建马颊河林场。全县以鄢陵、兰考为榜样,大力发展泡桐。从兰考引进700多万泡桐根育苗,实行桐粮间作,部分村庄、多数农户基本栽满树。1973年,县领导人参加在山西运城召开的全国林业工作会议后,县革命委员会作出《关于建设以毛白杨为主的林业上纲要县的决定》。是年,全县造林2.02万亩,“四旁”零星植树1090万株,桐粮间作2.37万亩,营造绿化带45公里。1974年,县作出1年育足苗、2年栽满树、3年基本实现农田林网化的规划。县建起绿化指挥部,购置黄河故道沙荒地8471亩,开荒育苗、造林。先后组织县、社、大队领导成员两下涡阳,三下鄢陵、小文安,四下清河、招远学习造林绿化经验。之后,全县机关、学校、工厂、社、队采种育苗3万亩,唐寺村农桐间作300亩,大曲村2200亩耕地全部农桐间作,一个田成方、路成网、沟边道旁树成行的植树造林活动在全县普遍展开。聊城地区提出植树造林远学修武,近学冠县。省林业局在冠县召开全省林业工作现场会。国家农林部部长沙风到冠县视察林业。1975年秋,全县总动员,以烟庄、店子公社为榜样,掀起废旧路、修新路、扎大框、栽植农田林网的热潮。20天内修联村路、围村路、生产路1861条,全长2664.5公里,植树450万株。至年末,全县林地133612亩,立木蓄积量128353立方米,国营林场3处,9200亩,国营苗圃1处,4500亩,社办林场苗圃19处,年林业总产值419.74万元。1972~1976年,累计成片造林13万亩,桐粮间作17万亩,植树3800万株,大部实现农田林网化。被省委、省政府先后授予“全省林业生产成绩显著县”、“全省林业生产先进县”称号,荣获锦旗,并在冠县召开全省林业现场会。县出席了全国第一次华北中原地区平原绿化会议,并获平原绿化先进县称号。至1978年,全县0.75万公里道路、河渠堤岸栽满树,116万亩耕地建4800个林网方田,网内间作泡桐40万亩,基本实现了农田林网化。县出席第二次全国平原绿化会议,并作典型发言,被国家林业总局授予“平原绿化先进县”称号。
1979~1986年春,县按林业部下达的平原绿化标准建设平原绿化达标县。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县推行农业生产责任制划分承包田时,对田间地头、地边的林木权属不够明确,曾一度出现砍伐林木现象。县委、县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禁止乱砍滥伐的布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作出了《关于承包田内和道路两旁林木保护的若干规定》。而后,按规定明确承包田内树木所有权,确权发证,树随地走,保护了现有林木,促进了林业发展。这期间,县先后出席第三、四、五次全国平原绿化会议,被评为“全国平原绿化先进县”、“全国义务植树先进县”。1983年4月《大众日报》发表题为《平原绿化的一个榜样》,介绍冠县平原绿化的经验,并配发评论员文章《象冠县那样搞好平原造林》。1984年,县委、县政府作出《关于一年实现林网化的决定》,全县各乡镇、村庄均按平原绿化标准补缺造林。同时,实行林业改革,大放大包,绿化造林由保国家、扶集体转变为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至1985年,全县农田网格达到5934个,实现200~300亩1个网格,林网面积达115万亩,占耕地面积的98.3%;农桐、农枣间作占76.7%,实现50~80米间作1行泡桐;营造丰产林和防护林13.25万亩,果园6.88万亩,植树359万株,人均57株,基本形成网、带、点、片相结合的综合防护体系,年林业总产值1108万元,林木覆盖率22.2%,列全国平原县的第三位,成为全国首批平原绿化达标县。1986年,出席了第六次全国平原绿化会议,并作大会发言,获全国绿化委员会、林业部颁发的“平原绿化达标县”铜牌及证书。
1986年,县开始建设高标准绿化县。在国家还没有制定高标准绿化县标准的情况下,县委、县政府作出《关于尽快建成高标准绿化县的决定》和《关于大力发展果林的决定》,自定了“五化、四体系、两个基地”高标准绿化县的标准。即农田林网化,农桐间作化,河渠林带化,大地园林化,村庄林场化;网、带、点、片相结合的综合防护体系,多树种多林种多层次、林粮间作、乔灌结合的立体林业体系,绿化、美化、香化、净化的园林体系,农工商一条龙的加工体系;材林基地,果林基地。县、乡、村都有一张高标准绿化达标图,层层签定绿化责任状,按高标准补空栽植。是年,县出席全省林业工作会议,并作大会发言,被评为“全省林业生产先进县”。1987年,全县评选出12个绿化达标或基本达标乡镇,80个绿化达标村,286名绿化功臣,颁发了奖牌、奖状和奖章,推动了林业向深度广度发展。是年底,全县林地达到32.85万亩,其中材林13万亩,防护林2万亩,经济林19万亩;植树3858万株,人均占有59株;乡村内林木覆盖率39.1%,全县林木覆盖率25.1%,立木蓄积量68万立方米,人均1.04立方米,年林业总产值达到1956万元。
1949~1987年部分年份冠县林业总产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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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林业总产值(万元) │ 项目 │林业总产值(万元) ┃
┃年份 │ │年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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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 │121 │1965 │5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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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 │13.8 │1972 │364.32 ┃
┠───────┼─────────────┼───────┼─────────────┨
┃1951 │194.6 │1974 │537 ┃
┠───────┼─────────────┼───────┼─────────────┨
┃1952 │203.9 │1975 │419.74 ┃
┠───────┼─────────────┼───────┼─────────────┨
┃1953 │181.7 │1976 │638.86 ┃
┠───────┼─────────────┼───────┼─────────────┨
┃1954 │225.1 │1977 │663.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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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 │255.4 │1978 │326.28 ┃
┠───────┼─────────────┼───────┼─────────────┨
┃1956 │207.7 │1979 │336.61 ┃
┠───────┼─────────────┼───────┼─────────────┨
┃1957 │244.8 │1980 │84.19 ┃
┠───────┼─────────────┼───────┼─────────────┨
┃1958 │245.5 │1981 │311.29 ┃
┠───────┼─────────────┼───────┼─────────────┨
┃1959 │233.7 │1982 │8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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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 │138.7 │1984 │1207 ┃
┠───────┼─────────────┼───────┼─────────────┨
┃1961 │2.6 │1985 │7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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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 │11.1 │1986 │1108 ┃
┠───────┼─────────────┼───────┼─────────────┨
┃1963 │14.8 │1987 │1956 ┃
┠───────┼─────────────┼───────┼─────────────┨
┃1964 │25.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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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产值数1965年前为1957年不变价,1974~1981年为1970年不变价,1982~1987年为1980年不变价,其余年份不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