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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土地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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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土地所有制,形成东阿土地占有的不平衡性。1913年(民国2年),全县有54%农户平均占有土地10亩以下;30%农户平均占有10~30亩;9.6%农户平均占有30~50亩;1.4%农户占有100亩以上。据1934年统计,生活不能自给,须租种土地的半自耕农7140户,仅有少量土地的佃户1160户,既没有土地,又没有生产工具,主要靠出卖劳动力维持生活的雇农2040户。少数地主、富农占有大量土地,自己不劳动或很少劳动,靠剥削贫雇农生活。其剥削手段,一是雇工剥削,以廉价雇用长工、短工。1934年《中国实业志》载:东阿县男性长工每年平均劳动工价为40元(折合银元),季节工以月计平均为6元,短工平均每天0.3元;女工年工价平均20元,月工价平均为3元,日工价平均为0.1元。二是地租剥削,大体分物租、分租、钱租三种。物租是按一定租额,夏季交小麦,秋季交杂粮;分租是将收获物按比例交租,大多是“三七”或“二八”分成,地主占大头;钱租是佃户每年交纳一定货币作为地租。三是放债剥削,将钱、粮借贷给贫苦农民,索取高额利息,年息一般借一还二还三,到期还本归息,逾期则利息作本金,再计利息,俗称“驴打滚”。
1944年9月,开始进行减租减息、增资增佃运动。中共东阿县委首先在第四区朱旺山、兴隆屯、赵徐、碱场侯、铜城搞试点,冬季在全县铺开。一是雇工增资30%;二是从地主地租中减少原定租额25%,亦称二五减租;三是取消高利贷和一切不合理利息,实行分半减息;四是把贫雇农在灾荒时期,因生活所迫廉价卖出或典押的土地一律增价或按原价赎回。1943年,牛角店区张海子村13户贫农原有土地69.5亩,每亩地平均以40斤粮食价格卖出51.2亩,由每户平均土地5.35亩,降为0.29亩,后以“典当回赎”方式解决。这次运动,削弱了地主、富农经济利益,贫雇农政治地位和物质生活初步得到提高。
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发布土改工作“五四指示”,提出消灭封建土地制度,实现耕者有其田,用一切合理合法方式,使农民从地主手里取得土地,并从封建土地关系中解放出来。1946年秋,县委在柳林屯村召开万人大会,贯彻中共中央“五四指示”。县、区组织干部工作队深入各村访贫问苦,依靠贫农,团结中农,发动群众培养骨干,土地改革运动相继展开。土改中土地分配,除将斗争地主土地分给贫雇农外,富村与穷村间作适当调剂。第五区的庄科、水坡等8个富裕村调出770亩土地,分给附近13个村,人均土地达到2亩左右。在全县范围内,实现耕者有其田。1947年6月,开展土改复查工作,对土改不彻底村再发动,重新分配土地,对错斗中农经济补偿,按照给出路政策安置地主、富农。1948年,重新划定阶级成份,丈量土地,确定地权、颁发土地证,1950年,土地确权发证工作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