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三节 节育政策 资料库:东阿县地情资料库 章节:东阿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f6/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f6/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f6/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f6/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f6/section/1/article/58/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f6/section/1/article/58/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1979~1985年计划生育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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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晚婚                                          │少生                                                        │一孩化                                  ┃
┃    数量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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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初婚总对数      │晚婚对数  │占初婚人数%     │育龄妇女人数    │领独生子女证人数      │占育龄妇女人数%   │出生人数    │一胎人数  │占出生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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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        │1824            │1807      │99.07           │38753           │92                    │0.24              │4963        │2714      │54.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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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        │1973            │1762      │89.31           │37624           │                      │                  │3823        │3112      │8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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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        │3308            │1502      │45.41           │40849           │6655                  │16.29             │4327        │3269      │75.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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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        │2445            │910       │37.22           │42631           │6674                  │15.66             │4744        │2885      │6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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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        │3194            │1503      │47.06           │50018           │5456                  │10.91             │4297        │3075      │71.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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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        │2358            │1145      │48.56           │66758           │7108                  │10.65             │3947        │3193      │89.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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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        │2061            │1199      │58.18           │71258           │7420                  │10.41             │3477        │3159      │90.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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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17163           │9828      │57.26           │347891          │33405                 │9.6               │29578       │21407     │72.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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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晚婚、晚育奖励规定  1980年前,晚婚、晚育奖励措施参照上级规定执行。1981年县委规定,女性农业人口23周岁,非农业人口25周岁结婚为晚婚,婚假1个月;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产假半年,工资照发,工分照记。1985年规定,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结婚为晚婚,对双方都达到结婚年龄的初婚青年,给假4周;报名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女职工,产假3个月,假期工资、奖金照发。
    节育、绝育免费规定  1963年后,国家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节育、绝育医药费、住院费、手术费,分别在公费医疗费中解决和由单位报销;城镇居民、农村社员及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人员家属节育、绝育医疗费、住院费、手术费,由县计划生育经费列支,并根据手术情况,给予休养假期,工资、奖金照发。
    独生子女优待规定  1981年实行,1985年修订完善。凡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工作人员,每月补贴保健费5元。由男女双方单位分别发放;一方工作者全部由此单位发放,子女14周岁止。农村可根据本村收入情况,每月不得低于5元标准,每年发放一次。城镇安排住房,农村安排宅基,独生子女户均优先安排;入托、入学、就医、招工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独生子女均优先照顾。独生子女父母年老退休时,凭《独生子女证》领取一定数量退休金。独生子女因故死亡未再生育或绝育后不能生育者,可加百分之十退休金。
    节育手术后遗症处理规定  因施行节育手术引出后遗症、并发症,农村居民检查费、治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及外地就医车船费、住宿费,经县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鉴定后,从计划生育经费中开支,国家干部、职工由所在单位解决;生活困难者,由所在单位或乡镇民政部门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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