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1985年计划生育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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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晚婚 │少生 │一孩化 ┃
┃ 数量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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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初婚总对数 │晚婚对数 │占初婚人数% │育龄妇女人数 │领独生子女证人数 │占育龄妇女人数% │出生人数 │一胎人数 │占出生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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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 │1824 │1807 │99.07 │38753 │92 │0.24 │4963 │2714 │54.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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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 │1973 │1762 │89.31 │37624 │ │ │3823 │3112 │8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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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 │3308 │1502 │45.41 │40849 │6655 │16.29 │4327 │3269 │75.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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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 │2445 │910 │37.22 │42631 │6674 │15.66 │4744 │2885 │6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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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 │3194 │1503 │47.06 │50018 │5456 │10.91 │4297 │3075 │71.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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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 │2358 │1145 │48.56 │66758 │7108 │10.65 │3947 │3193 │89.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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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 │2061 │1199 │58.18 │71258 │7420 │10.41 │3477 │3159 │90.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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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17163 │9828 │57.26 │347891 │33405 │9.6 │29578 │21407 │72.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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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婚、晚育奖励规定 1980年前,晚婚、晚育奖励措施参照上级规定执行。1981年县委规定,女性农业人口23周岁,非农业人口25周岁结婚为晚婚,婚假1个月;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产假半年,工资照发,工分照记。1985年规定,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结婚为晚婚,对双方都达到结婚年龄的初婚青年,给假4周;报名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女职工,产假3个月,假期工资、奖金照发。
节育、绝育免费规定 1963年后,国家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节育、绝育医药费、住院费、手术费,分别在公费医疗费中解决和由单位报销;城镇居民、农村社员及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人员家属节育、绝育医疗费、住院费、手术费,由县计划生育经费列支,并根据手术情况,给予休养假期,工资、奖金照发。
独生子女优待规定 1981年实行,1985年修订完善。凡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工作人员,每月补贴保健费5元。由男女双方单位分别发放;一方工作者全部由此单位发放,子女14周岁止。农村可根据本村收入情况,每月不得低于5元标准,每年发放一次。城镇安排住房,农村安排宅基,独生子女户均优先安排;入托、入学、就医、招工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独生子女均优先照顾。独生子女父母年老退休时,凭《独生子女证》领取一定数量退休金。独生子女因故死亡未再生育或绝育后不能生育者,可加百分之十退休金。
节育手术后遗症处理规定 因施行节育手术引出后遗症、并发症,农村居民检查费、治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及外地就医车船费、住宿费,经县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鉴定后,从计划生育经费中开支,国家干部、职工由所在单位解决;生活困难者,由所在单位或乡镇民政部门救济。
第三节 节育政策
1979~1985年计划生育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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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晚婚 │少生 │一孩化 ┃
┃ 数量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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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初婚总对数 │晚婚对数 │占初婚人数% │育龄妇女人数 │领独生子女证人数 │占育龄妇女人数% │出生人数 │一胎人数 │占出生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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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 │1824 │1807 │99.07 │38753 │92 │0.24 │4963 │2714 │54.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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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 │1973 │1762 │89.31 │37624 │ │ │3823 │3112 │8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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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 │3308 │1502 │45.41 │40849 │6655 │16.29 │4327 │3269 │75.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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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 │2445 │910 │37.22 │42631 │6674 │15.66 │4744 │2885 │6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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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 │3194 │1503 │47.06 │50018 │5456 │10.91 │4297 │3075 │71.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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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 │2358 │1145 │48.56 │66758 │7108 │10.65 │3947 │3193 │89.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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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 │2061 │1199 │58.18 │71258 │7420 │10.41 │3477 │3159 │90.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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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17163 │9828 │57.26 │347891 │33405 │9.6 │29578 │21407 │72.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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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婚、晚育奖励规定 1980年前,晚婚、晚育奖励措施参照上级规定执行。1981年县委规定,女性农业人口23周岁,非农业人口25周岁结婚为晚婚,婚假1个月;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产假半年,工资照发,工分照记。1985年规定,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结婚为晚婚,对双方都达到结婚年龄的初婚青年,给假4周;报名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女职工,产假3个月,假期工资、奖金照发。
节育、绝育免费规定 1963年后,国家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节育、绝育医药费、住院费、手术费,分别在公费医疗费中解决和由单位报销;城镇居民、农村社员及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人员家属节育、绝育医疗费、住院费、手术费,由县计划生育经费列支,并根据手术情况,给予休养假期,工资、奖金照发。
独生子女优待规定 1981年实行,1985年修订完善。凡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工作人员,每月补贴保健费5元。由男女双方单位分别发放;一方工作者全部由此单位发放,子女14周岁止。农村可根据本村收入情况,每月不得低于5元标准,每年发放一次。城镇安排住房,农村安排宅基,独生子女户均优先安排;入托、入学、就医、招工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独生子女均优先照顾。独生子女父母年老退休时,凭《独生子女证》领取一定数量退休金。独生子女因故死亡未再生育或绝育后不能生育者,可加百分之十退休金。
节育手术后遗症处理规定 因施行节育手术引出后遗症、并发症,农村居民检查费、治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及外地就医车船费、住宿费,经县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鉴定后,从计划生育经费中开支,国家干部、职工由所在单位解决;生活困难者,由所在单位或乡镇民政部门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