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方志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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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节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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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婚 1963年提倡晚婚,在鱼山区大姜大队做晚婚试点,有26名未婚女青年订立晚婚计划,其年龄平均20.7岁。大姜大队经验推广至全县,1964年上半年,响应晚婚号召的未婚青年9千余人,结婚人数比上年同期减少7.6%。1966年后,提倡女25~26,男27~28岁为适宜婚龄。1981年5月,县委、县政府颁发《关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几项规定》,女性农业人口23周岁,非农业人口25周岁结婚为晚婚。1985年,女性结婚2061人,其中23岁以上1199人,占结婚人数58.18%。
少生 60年代,提倡一对夫妇两个孩。1970年,全国第一次计划生育会议后,贯彻晚、稀、少节育精神。1979年8月,召开92对夫妇自愿终生只生一个孩子表彰大会,并向全县发出学习倡议书。“一孩化”生育标准逐步实施,一胎率由45.6%提高到54.68%。1980年1月,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作为规定标准施行。
药具避孕 50年代中期,大多采用安全期避孕法。60年代起,开始推广避孕套、节育环等避孕器具,尔后,又有药物避孕法。1964年,设避孕药具供应点168处,实行避孕2.16万人,占有生育能力总人数16%。1985年,避孕药具乡村由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发放;县直单位由县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发放。避孕人数达6.75万人,占有生育能力总人数95%。
手术节育 1963年10月,始在顾官屯区推行男子结扎手术。至1974年,共做各种节育手术5.79万例,年均4825例。其中结扎2908例,占手术总数5.13%。1975~1985年做各种节育手术13.1万例,年均11912例,其中男女结扎33938例,占手术总数25.9%;男子结扎4657例,占男女结扎总数的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