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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计划生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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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计划生育领导小组 建国前及建国初期,境内人口处于自然生育状态。1956年,国务院下达《关于避孕工作的指示》后,始成立节制生育筹备领导小组。1963年4月,成立县计划生育工作委员会,“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停止工作。1971年9月,机构恢复,改称计划生育委员会。1974年7月,改称计划生育领导小组。
县计划生育委员会 1963年4月,卫生局设计划生育办公室。1971年8月,计划生育办公室从卫生局析出独立。1981年2月,改设计划生育局;1985年5月,称计划生育委员会,隶属县政府,下设办公室、计划生育宣传站和药具管理站等股室。
计划生育网 1963年4月,区、社、队及县直机关、工厂、学校、企事业单位建有计划生育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设兼职委员会主任或领导小组组长,并设有指导员、宣传员。1971年撤区并社后,各社建领导小组,配有不脱产计划生育干部,管理区、大队、生产队及县直各单位,均建有相应组织,由一名干部兼管或专管此项工作。1985年5月,各级除设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外,乡镇配有计划生育助理员,并建有3~5人计划生育办公室和宣传技术服务室;管理区设计划生育网长;村民委员会设计划生育主任,下有计划生育服务室,10~15户设一名计划生育组长;县直500人以上单位设计划生育办公室,不足500人单位设一名专、兼职干部管理。层层建有分级承包责任制和奖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