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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文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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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阿民主县政府训令
令各区政府:
兹为解决荣军生活困难,组织培养其生产能力,提高社会地位,鼓励参加工作,继续为人民服务与立功,特根据各等荣军的残废轻重和失去劳动能力之大小,统一规定各村对荣军优待办法如下:
一、家在本区之退伍荣军或上级批准在本区安家者,得在原籍或安置村庄,依照中国土地法大纲分得土地,当地政府及群众应帮助其组织生产,建立家务。
二、荣军个别行动困难,而家中又缺乏劳动力之特等及一、二等军属,其个人分得之土地可享受代耕。
三、荣军业已在外地安家者,原则上不再迁回原籍,如愿回原籍者,而在外分得的土地应交当地农会处理。
四、荣军回村后,财务负担与一般公民同,但劳力缺乏、生活又极困难者,其负担可同农村贫苦之孤老病残者同等办理。
五、特等及一、二等荣军回村后,准免出勤务。三等荣军与一般公民服同等勤务,但个别身体行动困难者,须经村民大会通过,区政府批准后,减免其一部或全部。
六、村干应尊重荣军,并尽力吸收荣军参加各种工作,并注意帮助解决其生活困难。
七、区向县送交优抚工作情况要及时,数量要准确。
一九四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东阿县人民政府通令
——为贯彻婚姻法由
一、自1950年颁布婚姻法后,本县由于贯彻不够,不但旧的婚姻制度尚未废除,同时,有的妇女在经济、政治上得不到翻身。各村仍有包办、干涉男女婚姻自由及买卖婚姻、早婚等现象。甚至不断发生虐待妇女,以致妇女自杀等。本府为保障妇女合法权利,坚决执行新婚姻法制度,如再出现以上问题,政府均予依法究办不贷,特提出如下办法:
1.各村接此令后,必须大力向群众宣传解释婚姻法,以保证贯彻执行。
2.经男女双方同意后结婚,均须赴区登记,否则就是非法。
二、自人民政府建立以来,已有明令禁止幼女缠足,但我县仍有不少幼女缠足,青年妇女已缠足不放者严重存在。为保障妇女身体发育及健康,以便参加生产,特对放足规定如下:
1.凡幼女及尚未缠足青年妇女,一律不准再缠。
2.凡妇女在三十岁以下者,自现在起一律放开。
以上两项规定,均系七届各界人民代表大会提议,研究后通过并形成决议。希各区、村干部大力向群众宣传新婚姻法和放足法,如有违犯者,均以违法论处,仰即遵照执行为要。
此令
县长 王省三
一九五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东阿县革命委员会关于发展和保护林木的布告
为实现县委提出的“一年育足苗,三年栽满树,十五年做到地方用材基本自给”的目标,特此布告: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造国有,社造社有,队造队有,社员在宅旁院内植树归自己有”的政策。要大力发展集体植树,有计划地发展村庄密林化、道路林荫化、大地园林化。认真贯彻林木政策,对国家、集体和社员的林权都不容许任意侵犯。
二、切实加强对林木的保护管理。要发动群众、依靠群众护管好林木;建立护林组织,规定护林制度,制定护林公约。各社、队要确定专职护林员,分段分片责任护管,把护林、护路、护堤、护线、护建筑物结合起来。护林者奖,毁林者罚,严格执行“毁一棵树罚金两元,保栽保活三棵”的护林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毁林开荒,不准在树旁挖土,不准在林间放牧,不准攀折、砍伐幼树。
三、严格采伐制度,加强木材市场管理。单位采伐成片木材,须经社员大会讨论,报公社审批,由林业部门批准。严禁乱砍滥伐,严禁国营、集体单位木材自由贸易,严禁以物易木,坚决打击贩运木材的投机倒把分子。
四、公安、林业、水利、交通、基建等部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狠批毁坏林木的资本主义倾向,严厉打击破坏林业生产的犯罪分子,及时侦破处理破坏林木的事件,对情节严重的首要分子,要依法惩处。
此布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一九六七年四月二十二日
东阿县人民政府关于村镇建房用地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合理地利用土地,禁止村镇建设乱占滥用耕地,保障农业生产的发展和适应农村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土地为集体所有,社员宅基地(山)、饲料地和承包责任地,只有按照规定用途具有使用权,严禁买卖、出租和转让。不准在其建房、葬坟、开厂和打坯、烧砖瓦等,违者严肃处理。
第三条 社队企业用地,由公社申请,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国营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用地,按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条 村镇建设必须按规划进行,没有规划不准建设。规划应按节约用地、布局合理、美化实用的原则,分别由生产大队、公社(镇)负责编制,经社员代表大会和社员大会讨论通过。大队编制的规划,报公社(镇)批准;公社(镇)所在地及所辖集镇的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的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如需改变,应报原批准单位批准。
第五条 我国人多地少,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是我们的国策。村镇建设安排宅基地,凡能就地改造的,应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镇空闲地,确实需占用耕地的,须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社员宅基地的数量要严格控制。
第六条 社员和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职工及男到女家落户建房需要宅基地者,应向所在生产队申请经社员大会讨论通过,生产大队审核同意,报公社批准,批准后,由批准机关发给宅基地使用证明。以前干部职工在城镇所在地营建私房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今后凡没有征购令的一律视为非法占用。
第七条 社员迁居并拆除房屋腾出的宅基地,由生产队统一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扩大宅基地侵占耕地。凡不按规划和未经批准修建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一切设施,有关部门有权责令停建、改建、拆除,不服从管理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制裁,直至以法惩处。
第八条 宅基地上的房屋、树木等附属物,均属社员所有,因房屋出卖及宅基地转移的,必须经生产大队批准。
第九条 各级兴办砖瓦厂用地,须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应充分利用河道清淤弃土和不宜种植的土地,严禁占用耕地。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一九八二年六月一日
东阿县人民政府关于黄河大堤管理养护的暂行条例(节录)
一、禁止在大堤、淤区及临河堤脚外50米、背河堤脚100米范围内取土、挖井、建房、修筑危害堤身安全的建筑物。
二、凡擅自在堤身(包括淤区)取土、破堤(坝)、开路、修筑危害堤身安全的建筑物及垦堤种植者,除修复原状外,并酌情罚款。
三、雨后道路泥泞,禁止人力车和机动车辆通行(防汛抢险例外)。非经黄河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履带拖拉机顺堤通行。
四、禁止在堤身、坝岸、淤区放牧及割草;禁止在堤顶轧场、晒粮、堆放物料,妨碍堤顶交通。
五、不论个人或集体,凡擅自砍伐或盗窃堤防树木、哄抢树苗者,除追回原物并赔偿经济损失外,情节严重者,依法惩处。
六、盗窃防汛物料、破坏电线交通、测量标志,破坏堤防、坝岸、涵闸、虹吸、扬水站、防汛屋、守险房等各项工程者,除赔偿损失限期修复外,情节严重者,依法惩处。
七、对危害工程安全,造成工程事故或以暴力威胁阻碍管理人员依法行使职责的,视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分别给予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处分。
八、对破坏堤防的行为,广大干部群众均有检举、揭发或当场扭送政府的权力和责任。处理权归公社以上堤防管理委员会,情节严重的由堤防管理委员会报送政法机关批准后执行。
一九八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东阿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成学校改貌和完善联教计酬责任的决议
我县教育工作,自贯彻执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以来,在各级党组织和政府的领导下,在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下,取得了很大成绩。
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教育工作的作用甚为重要,各级领导要列入日程,定期研究,广泛宣传,使全党重视教育,开创我县教育工作的新局面。
我县教育工作中,特别是在学校改貌和联教计酬责任制,仍有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各级政府一定要根据中央、省、地、县的有关规定和指示,认真扎实,逐项逐校解决。
教育战线要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使学生在德、智、体几方面都得到发展,尤其要加强师生的“四项基本原则”教育,努力把青少年培养成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新一代。
要抓紧进行学校的改貌工作。广泛发动群众,群策群力多渠道集资,尽快地完成改貌任务,达到“校校无危房,班班有教室,学生人人有桌凳”,保证教育工作的正常进行。
民办教师的待遇问题,各级政府要切实解决,以调动民办教师的积极性。要做好筹款集资工作,使联教计酬责任制不断充实完善。
办好教育事业,是振兴中华实现四化的关键,是我们的国策。广大干部群众,要人人关心教育、热爱教育,为发展我县教育事业,为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做出贡献。
一九八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东阿县人民政府关于保护鱼山文物古迹的通告
鱼山,位于黄河大堤岸边,是三国时期著名文学家曹植墓所在地。是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现根据国务院《文物保护法》规定,为保护鱼山文物及黄河大堤安全,特通告如下:
一、鱼山属国家所有。山西侧南北大路以东,山北的东西大路以南,山东、南面至黄河大堤为重点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更不得破坏。
二、严禁在保护区内放炮开山、采石取土、建窑烧灰、放牧牛羊、攀折树木。
三、严禁在文物遗址内涂抹刻划、乱敲乱砸、倾倒垃圾和秽物。
四、保护区内现有房屋、猪舍、厕所等建筑物一律拆迁,并不得增建。
五、对违犯文物保护法令、破坏文物古迹、阻挠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者,给予经济处罚,触犯刑律者依法惩办。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一九八五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