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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医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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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费医疗制度 1952年始推行公费医疗制度。是年由县卫生、民政、粮食、财政、文教及县政府办公室、县总工会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县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并就有关公费医疗原则、享受范围、管理办法及财务、药品等项事宜作具体规定。凡享受公费医疗者,可持《公费医疗证》到指定单位就医,医药费由医院记帐,财政部门按期结算。重症需到外地治疗者,经指定单位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方可转院。1983年后,医疗费包干到单位,看病支付现金,持单据回单位报销。尔后部分单位包干到个人,按月随工资发放,或年底一次性付给,非住院性治疗不予报销。随着享受公费医疗中的老龄人增多,伴随医疗、药品经营中不良风气的滋长,造成公费医疗费用逐年超支。
合作医疗制度 合作医疗是60年代末推行的农村医疗制度。1968年,县卫生局分别在高集公社张武举大队、杨柳公社大窑大队开展试点工作,尔后在全县推广。次年,526个大队建队办和队联办合作医疗卫生室325个,占大队总数的95%。并建立县、公社、大队三级医疗保健网。同时,县卫生局在牛角店、单庄、刘集医院设赤脚医生培训班,学制1年,通过培训,取得中级乡村医生证书的546名。全作医疗基金从集体和个人两方面筹集,大队和生产队每年从公益金中提取30%,社员每人年交纳0.5~2元,对贫困户和五保户给予适当照顾。社员看病每次收诊断费5分至1角,药费全免或半免。经卫生室转上级医院治疗者,凭单据到合作医疗卫生室按规定报销。大队建有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管理该项工作。后因资金短缺或管理不善,部分合作医疗室解散。农村全面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合作医疗制度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