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来源 清代,书院、儒学教师,多由科第出身的举人或贡生充任;私塾教师,则由落地秀才或留校生充任。1898年(清光绪二十四年),改书院为学堂,塾师改称教习,其教师由省学政(原招学使)考核,按“文行及训士勤惰随时荐黜”,小学堂教习多由塾师改之。
民国初期,多沿用清末教师,少数为省师范学堂毕业生,时采取推荐与委任相结合方式录用教师。教员需经教育局审查,认为服务诚恳、成绩优良者方可推荐。县立小学由县公署委任,区、乡小学由区乡政府委任。1921年,县立师范讲习所第一期学生毕业后,直接充实进教师队伍。1930年,全县有小学教员206名。此后,因学制改革,部分旧教职人员停教,新教师不足,至1935年全县教师仅有138名。抗日战争时期,根据地小学除沿用原在校教师外,并从初、高小毕业生中选拔录用部分人员任教。
建国后,教员改称人民教师。随着教育事业发展,教师队伍逐步扩大。教师有公立、民办、代课、兼课之别。1950年初,公立教师除原有在校者外,由专署及县分招部分知识青年培训后充任;为弥补师资不足,各村亦选用部分在乡毕业生为代课教师。1952年后,各类师范毕业生渐成教师主要来源,代课教师陆续转为正式教师。1958年全县有中小学教师1030名,其中小学教师932名。后经民办教师转正及退休教师子女顶替,1985年全县计有公立教师3228名,其中专职教师高中118名、初中968名、小学2090名、农技中学37名、教师进修学校15名。
民办教师:1958年,随着民办小学发展,始出现民办教师。60年代后,比重逐年增大,1976年达2431名。1978年,县教育局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精减部分不合格民办教师。1985年全县民办教师1470名。
师资培训 民国时期,教师多靠自学提高文化素质和教学能力。县师范培训班1920~1931年仅举办3期,培养教师219人。建国后,为提高教师自身文化素质和教学水平,采取多种方式对在职教师进行培训,主要为:一是举办星期日学校,50年代初以培养文化程度较低小学教员为主,1978年开办星期日外语补习课。二是函授教育,1956年县成立师范函授学校,各学区设函授班,辅导小学教师补习文化课,1962年有675名小学教师参加函授学习;初、高中教师则多参加大学专科或本科函授学习。三是进修学习,建国初,多选派部分中学数、理、化教师到省教师进修学院深造,或到大专院校插班学习,1983年县教师进修学校开办小学教师进修班,学制二年,毕业后回原校任教。此外,其他培训方式有:利用假期整顿或进行总结交流式培训,以提高改进教学方法为主;不定期举办培训班,有针对性对不同任课教师进行专项培训;走出去、请进来,作典型经验介绍、组织教学观摩或跟班听课,相互取长补短。进入80年代后,教师培训渠道拓宽,不同专业的电大、业大、函大相继开办,部分教师通过学习,素质明显提高。
教师待遇 清代,县立学校教师年薪80~100吊铜制钱;私立学校教师靠学生束脩维持生活,一般每个学生年交5吊钱。民国时期,实行月薪制,高小教员20~30元;初小教员12~15元。1937年小学教员增至20~45元。抗日战争时期,根据地教师实行粮薪制,一般为1斤粮按2斤柴比例配发,初小教员月小米160~200斤。1952年实行工资分制,平均在120分,折人民币26元左右。1956年实行货币工资制,人均月工资35元左右,此后工资进行多次调整。1985年工资改革后,待遇明显提高,除享受工龄补贴外,并享受教龄补贴。教职员工资比全县平均工资高14%。
第三节 教师
教师来源 清代,书院、儒学教师,多由科第出身的举人或贡生充任;私塾教师,则由落地秀才或留校生充任。1898年(清光绪二十四年),改书院为学堂,塾师改称教习,其教师由省学政(原招学使)考核,按“文行及训士勤惰随时荐黜”,小学堂教习多由塾师改之。
民国初期,多沿用清末教师,少数为省师范学堂毕业生,时采取推荐与委任相结合方式录用教师。教员需经教育局审查,认为服务诚恳、成绩优良者方可推荐。县立小学由县公署委任,区、乡小学由区乡政府委任。1921年,县立师范讲习所第一期学生毕业后,直接充实进教师队伍。1930年,全县有小学教员206名。此后,因学制改革,部分旧教职人员停教,新教师不足,至1935年全县教师仅有138名。抗日战争时期,根据地小学除沿用原在校教师外,并从初、高小毕业生中选拔录用部分人员任教。
建国后,教员改称人民教师。随着教育事业发展,教师队伍逐步扩大。教师有公立、民办、代课、兼课之别。1950年初,公立教师除原有在校者外,由专署及县分招部分知识青年培训后充任;为弥补师资不足,各村亦选用部分在乡毕业生为代课教师。1952年后,各类师范毕业生渐成教师主要来源,代课教师陆续转为正式教师。1958年全县有中小学教师1030名,其中小学教师932名。后经民办教师转正及退休教师子女顶替,1985年全县计有公立教师3228名,其中专职教师高中118名、初中968名、小学2090名、农技中学37名、教师进修学校15名。
民办教师:1958年,随着民办小学发展,始出现民办教师。60年代后,比重逐年增大,1976年达2431名。1978年,县教育局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精减部分不合格民办教师。1985年全县民办教师1470名。
师资培训 民国时期,教师多靠自学提高文化素质和教学能力。县师范培训班1920~1931年仅举办3期,培养教师219人。建国后,为提高教师自身文化素质和教学水平,采取多种方式对在职教师进行培训,主要为:一是举办星期日学校,50年代初以培养文化程度较低小学教员为主,1978年开办星期日外语补习课。二是函授教育,1956年县成立师范函授学校,各学区设函授班,辅导小学教师补习文化课,1962年有675名小学教师参加函授学习;初、高中教师则多参加大学专科或本科函授学习。三是进修学习,建国初,多选派部分中学数、理、化教师到省教师进修学院深造,或到大专院校插班学习,1983年县教师进修学校开办小学教师进修班,学制二年,毕业后回原校任教。此外,其他培训方式有:利用假期整顿或进行总结交流式培训,以提高改进教学方法为主;不定期举办培训班,有针对性对不同任课教师进行专项培训;走出去、请进来,作典型经验介绍、组织教学观摩或跟班听课,相互取长补短。进入80年代后,教师培训渠道拓宽,不同专业的电大、业大、函大相继开办,部分教师通过学习,素质明显提高。
教师待遇 清代,县立学校教师年薪80~100吊铜制钱;私立学校教师靠学生束脩维持生活,一般每个学生年交5吊钱。民国时期,实行月薪制,高小教员20~30元;初小教员12~15元。1937年小学教员增至20~45元。抗日战争时期,根据地教师实行粮薪制,一般为1斤粮按2斤柴比例配发,初小教员月小米160~200斤。1952年实行工资分制,平均在120分,折人民币26元左右。1956年实行货币工资制,人均月工资35元左右,此后工资进行多次调整。1985年工资改革后,待遇明显提高,除享受工龄补贴外,并享受教龄补贴。教职员工资比全县平均工资高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