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亲假 50年代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连续工作满一年,同父、母及配偶不在一地工作者,每年给探亲假一次,时间两周,车船费自理,工资照发。1962年,按规定假期探亲往返车船费改由单位报销。1981年,探望配偶者,每年给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探亲假一次2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探亲假1次。
婚丧假 1959年,企业职工婚丧假在3日以内,工资照发。1980年,规定职工结婚或直系亲属死亡,由单位领导批准给1~3天假;职工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或职工在外地的亲属死亡时,另给路程假,工资照发,途中车船费自理。1982年,对实行晚婚职工(男、女年满25周岁),婚假增至15天,工资照发。
产假 1955年,产前、产后共给假56天;难产或双生增加假期14天;不满7个月流产给假30天。1982年,24周岁以上生育者,增加产假4周。对生1胎职工,各单位给一定婴儿哺育假。
第三节 假期
探亲假 50年代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连续工作满一年,同父、母及配偶不在一地工作者,每年给探亲假一次,时间两周,车船费自理,工资照发。1962年,按规定假期探亲往返车船费改由单位报销。1981年,探望配偶者,每年给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探亲假一次2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探亲假1次。
婚丧假 1959年,企业职工婚丧假在3日以内,工资照发。1980年,规定职工结婚或直系亲属死亡,由单位领导批准给1~3天假;职工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或职工在外地的亲属死亡时,另给路程假,工资照发,途中车船费自理。1982年,对实行晚婚职工(男、女年满25周岁),婚假增至15天,工资照发。
产假 1955年,产前、产后共给假56天;难产或双生增加假期14天;不满7个月流产给假30天。1982年,24周岁以上生育者,增加产假4周。对生1胎职工,各单位给一定婴儿哺育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