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依据环境条件,对长期从事艰苦工作的干部、职工和伤病员,给予一定优待费和保健费。1949年5月,华北人民政府规定,依据身体健康程度,工作职位高低,斗争历史长短及对革命贡献大小,保健费分为四个等级,均按月折小米计算,甲等25斤、乙等20斤、丙等15斤、丁等10斤。
1952年,福利补贴费种类较多,有多子女补助费、家属医疗费、妇婴保健费等。1954年,干部福利费预算标准,按每人每月6个工资分提取,主要用于家庭生活困难补助。1956年,县以下编制在15人内不设伙房的单位,每人每月补助1.5元。1964年,福利费按工资总额2.5%提取,社会公共福利设施建设步伐加快,文化馆、职工俱乐部、体育场、幼儿园等相继投入建设。进入70年代后,各种福利补贴费增多。
粮差、副食品补贴 1965年,粮食统销价格提高后,对低收入职工实行粮价补贴,从0.45元至1.2元不等。1979年,粮价补贴改为每人每月2元;增发副食品补贴,每人每月5元。1985年增肉食补贴,固定工每人每月5元;计划内临时工每人每月2.5元。
取暖、降温补贴 1978年省劳动局规定,冬季补贴时间为十二月、一月、二月,每个月4元;1985年规定高温作业每人每年12元,一般高温露天作业9元,其他人员6元。
洗理费 1980年,男职工每人每月1.6元,女职工2.4元;1984年男职工增至4元,女职工5元。
图书补助费 1985年规定,干部和在干部岗位上工作满5年的职工,每人每月发图书费4元。
私人自行车修理费 1958年,县、区级工作人员每月补助1元;1975年增至1.5元。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企业自主权扩大,职工福利与企业经济效益相联系,部分企业先后建起职工俱乐部、浴池、幼儿园及体育运动设施,职工福利明显改善。1985年,全民所有制单位共支出劳保福利费306.5万元,其中职工离、退休费120.3万元,医疗卫生费92.7万元,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5.9万元,文体宣传、福利设施费9.5万元,计划生育补贴8.6万元。
第二节 福利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依据环境条件,对长期从事艰苦工作的干部、职工和伤病员,给予一定优待费和保健费。1949年5月,华北人民政府规定,依据身体健康程度,工作职位高低,斗争历史长短及对革命贡献大小,保健费分为四个等级,均按月折小米计算,甲等25斤、乙等20斤、丙等15斤、丁等10斤。
1952年,福利补贴费种类较多,有多子女补助费、家属医疗费、妇婴保健费等。1954年,干部福利费预算标准,按每人每月6个工资分提取,主要用于家庭生活困难补助。1956年,县以下编制在15人内不设伙房的单位,每人每月补助1.5元。1964年,福利费按工资总额2.5%提取,社会公共福利设施建设步伐加快,文化馆、职工俱乐部、体育场、幼儿园等相继投入建设。进入70年代后,各种福利补贴费增多。
粮差、副食品补贴 1965年,粮食统销价格提高后,对低收入职工实行粮价补贴,从0.45元至1.2元不等。1979年,粮价补贴改为每人每月2元;增发副食品补贴,每人每月5元。1985年增肉食补贴,固定工每人每月5元;计划内临时工每人每月2.5元。
取暖、降温补贴 1978年省劳动局规定,冬季补贴时间为十二月、一月、二月,每个月4元;1985年规定高温作业每人每年12元,一般高温露天作业9元,其他人员6元。
洗理费 1980年,男职工每人每月1.6元,女职工2.4元;1984年男职工增至4元,女职工5元。
图书补助费 1985年规定,干部和在干部岗位上工作满5年的职工,每人每月发图书费4元。
私人自行车修理费 1958年,县、区级工作人员每月补助1元;1975年增至1.5元。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企业自主权扩大,职工福利与企业经济效益相联系,部分企业先后建起职工俱乐部、浴池、幼儿园及体育运动设施,职工福利明显改善。1985年,全民所有制单位共支出劳保福利费306.5万元,其中职工离、退休费120.3万元,医疗卫生费92.7万元,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5.9万元,文体宣传、福利设施费9.5万元,计划生育补贴8.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