岁俸制 清代官吏俸金均用银两支付,计量单位有厘、分、钱、两。发放薪俸时限按年计算,故称“岁俸”。县级官吏岁俸如下:
知县,二十九两
县丞,四十两
教谕,四十两
训导,四十两
主簿,三十三两
典史,三十一两
岁俸,又称“正俸”。此外,知县每年有养廉银一千四百两;县丞、典史养廉银每年各八十两。
门子、皂吏、仵作、伞轿夫岁工食银五两;膳夫六两;快马十五两;驿站司兵六两。
月俸制 民国初期,县知事、公务员薪俸均以银元为单位计算,为月俸制。其俸给标准多有变化。民国初,州县分为三个等级,一等州县知事月俸300元;二等250元;三等200元。1918年(民国7年),东阿为二等县,县知事月俸250元,科员月俸30元,办事员8~12元,警兵4~6元。1933年,二等县县长荐任五级至一级,月薪200~400元;秘书、科长、局长委任七级至一级,月薪110~200元;督学、科员委任十一级至三级,月薪80~160元。1935年11月,国民政府废除银本位制后,以中央、中国、交通银行发行的纸币(称法币)支付工资。1936年,规定对新委任人员俸给,不分县等级一律由最低等级起叙,秘书、科长月俸60元,督学、技术员月俸35元,科员月俸25元,事务员20元。
雇工薪金,徒工只管饭,无薪水,月膳食费4元左右。加工作坊雇工,一般工人每月15元,技工25元。店员一般10~20元,帐房先生30~40元。教育界月薪,县立小学校长30元,初级小学教师一般在15~22元,校工5~7元。农村雇工多以粮代薪。
供给制 1940年,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后,凡参加革命工作的党、政、军人员,一律实行供给制待遇。供给标准是,每人每天供小米1斤2两,菜金5分(旧纸币);单衣每年1套,棉衣、棉被每3年1套(床);津帖每人每月按3市斤小米折算。小学教师每月供米36斤,烧柴150斤,无其他补贴。随着对敌斗争形势好转,供给标准略有提高。1944年3月,规定县大队及以下部队,菜金每人每月3元2角,工人、教职员每月4元,党政机关与同级部队标准相同。
解放战争时期,仍沿用供给制。1946年,每人每日供粮1.8斤,烧柴3.5斤;单衣、衬衣每年每人各1套,单、棉帽各1顶,棉衣、棉被按在编人数70%补发。尔后,按照职务、参加工作年限和伤病员等级,在伙食上分小灶、中灶、大灶三种标准供给。
实物包干制 1950年2月,政务院颁发《各级人民政府1950年度暂行供给制草案》规定,凡执行供给制人员的个人生活费,包括粮食、菜金、燃料、服装费、津贴费、保健费、过节费、老年优待金、妇婴费,分小、中、大三种灶别标准,一律折米包干供给,时称“包干制”;住房费、水电费、用具费由国家支付。大灶,县级单位每人每月折米114斤,区级单位每月折米供给109斤,勤杂人员107斤;中灶,县级干部折米152斤,区级干部145斤。
工资分制 1952年7月5日,政务院下达《关于颁发各级人民政府供给制工作人员津贴标准及工资制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通知》,制定以“工资分”作为包干制和工资制计算标准。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80%实行供给制工资分;20%人员由个人申请,经组织批准实行工资制工资分供给办法。是年,全县转为工资制供给的有55人。
工资分多少,依据干部职务,结合德、才和参加工作年限评定。1952年8月在部分干部中试行定级;1953年,对全县415名干部评定级别。年内,县政府公布教职员等级工资分,教员甲等月工资分180个,乙等170个,丙等160个,一般职工100~130个。每一工资分所含实物种类与数量为:粮食0.8斤,白布0.2尺,食油0.05斤,食盐0.02斤,煤2斤。工资分值,依据市场价格,由《大众日报》按月公布。每个工资分约折合旧人民币4303元左右。
货币工资制 1955年8月31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部改行货币工资制,废除包干费,工作人员及其家属生活费用均由个人负担。1956年,全县开展工资改革,对4139名职工进行级别核定;供销合作商业和手工业联社,参照全民所有制单位标准自行调整。是年,全国划分为11个工资类别区,东阿执行3类工资区标准。
第一节 工资制度
岁俸制 清代官吏俸金均用银两支付,计量单位有厘、分、钱、两。发放薪俸时限按年计算,故称“岁俸”。县级官吏岁俸如下:
知县,二十九两
县丞,四十两
教谕,四十两
训导,四十两
主簿,三十三两
典史,三十一两
岁俸,又称“正俸”。此外,知县每年有养廉银一千四百两;县丞、典史养廉银每年各八十两。
门子、皂吏、仵作、伞轿夫岁工食银五两;膳夫六两;快马十五两;驿站司兵六两。
月俸制 民国初期,县知事、公务员薪俸均以银元为单位计算,为月俸制。其俸给标准多有变化。民国初,州县分为三个等级,一等州县知事月俸300元;二等250元;三等200元。1918年(民国7年),东阿为二等县,县知事月俸250元,科员月俸30元,办事员8~12元,警兵4~6元。1933年,二等县县长荐任五级至一级,月薪200~400元;秘书、科长、局长委任七级至一级,月薪110~200元;督学、科员委任十一级至三级,月薪80~160元。1935年11月,国民政府废除银本位制后,以中央、中国、交通银行发行的纸币(称法币)支付工资。1936年,规定对新委任人员俸给,不分县等级一律由最低等级起叙,秘书、科长月俸60元,督学、技术员月俸35元,科员月俸25元,事务员20元。
雇工薪金,徒工只管饭,无薪水,月膳食费4元左右。加工作坊雇工,一般工人每月15元,技工25元。店员一般10~20元,帐房先生30~40元。教育界月薪,县立小学校长30元,初级小学教师一般在15~22元,校工5~7元。农村雇工多以粮代薪。
供给制 1940年,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后,凡参加革命工作的党、政、军人员,一律实行供给制待遇。供给标准是,每人每天供小米1斤2两,菜金5分(旧纸币);单衣每年1套,棉衣、棉被每3年1套(床);津帖每人每月按3市斤小米折算。小学教师每月供米36斤,烧柴150斤,无其他补贴。随着对敌斗争形势好转,供给标准略有提高。1944年3月,规定县大队及以下部队,菜金每人每月3元2角,工人、教职员每月4元,党政机关与同级部队标准相同。
解放战争时期,仍沿用供给制。1946年,每人每日供粮1.8斤,烧柴3.5斤;单衣、衬衣每年每人各1套,单、棉帽各1顶,棉衣、棉被按在编人数70%补发。尔后,按照职务、参加工作年限和伤病员等级,在伙食上分小灶、中灶、大灶三种标准供给。
实物包干制 1950年2月,政务院颁发《各级人民政府1950年度暂行供给制草案》规定,凡执行供给制人员的个人生活费,包括粮食、菜金、燃料、服装费、津贴费、保健费、过节费、老年优待金、妇婴费,分小、中、大三种灶别标准,一律折米包干供给,时称“包干制”;住房费、水电费、用具费由国家支付。大灶,县级单位每人每月折米114斤,区级单位每月折米供给109斤,勤杂人员107斤;中灶,县级干部折米152斤,区级干部145斤。
工资分制 1952年7月5日,政务院下达《关于颁发各级人民政府供给制工作人员津贴标准及工资制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通知》,制定以“工资分”作为包干制和工资制计算标准。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80%实行供给制工资分;20%人员由个人申请,经组织批准实行工资制工资分供给办法。是年,全县转为工资制供给的有55人。
工资分多少,依据干部职务,结合德、才和参加工作年限评定。1952年8月在部分干部中试行定级;1953年,对全县415名干部评定级别。年内,县政府公布教职员等级工资分,教员甲等月工资分180个,乙等170个,丙等160个,一般职工100~130个。每一工资分所含实物种类与数量为:粮食0.8斤,白布0.2尺,食油0.05斤,食盐0.02斤,煤2斤。工资分值,依据市场价格,由《大众日报》按月公布。每个工资分约折合旧人民币4303元左右。
货币工资制 1955年8月31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部改行货币工资制,废除包干费,工作人员及其家属生活费用均由个人负担。1956年,全县开展工资改革,对4139名职工进行级别核定;供销合作商业和手工业联社,参照全民所有制单位标准自行调整。是年,全国划分为11个工资类别区,东阿执行3类工资区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