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权限 建国初期,党政干部分别由县委组织部和政府人事(民政)部门管理。管理范围,一般按下管两级原则实施。对省、地委管理的干部,县委主要从监督、了解、教育、鉴定等方面协助省、地委管理,同时对其提拔、调动提出意见,决定权在省、地委。1952年,县部、委、办、局正副职,公安局秘书、股长、副股长、派出所所长、副所长,区长、副区长、委员,县立高级小学校长、副校长,均由专员公署任免。此后,干部管理办法和范围多有变动。“文化大革命”期间,由县革命委员会政治部组织组管理。1976年恢复组织部和人事局,干部管理逐步走向正规。按照“党管干部、分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干部管理原则,县委书记、副书记,政府县长,人大常委会主任由省委管理;县委常委,政府副县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县委各部、委、办正副职,政府各委、办、局及法院、检察院正职,各公社党委正副书记,公社管委会主任均由地委管理;政府各委、办、局副职,公社管委会副主任由县委管理。企事业科、股、厂、站正副职干部由县政府人事局管理,1982年,其正职改由组织部管理。
1984年6月,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需要,干部管理简政放权,按照“管少、管好、管活”原则,下放部分管理权限。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实行组织部门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分系统管理相结合办法。对党政机关干部,由下管两级改为下管一级。县委、政府、人大、政协、纪委正副职由地委管理;县委各部、委、办,政府各委、办、局,法院、检察院,乡镇党委、政府正副职及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县纪委常委,均由县委管理。其他干部分别由组织部、人事局分级管理;公司、厂、站的科、股级干部,由其主管部门管理,分报组织部或人事局备案。
精简下放 1957年,为巩固农业合作社,全县动员196名干部回乡生产,政府对回乡人员给予适当补助。1961年10月,根据“精简县机关,充实与加强基层;减少人员,充实加强农业第一线”原则,动员部分干部回乡生产,或到基层工作。对年老体弱、坚持正常工作确有困难的干部,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县直机关共精减干部职工310人。其中退职145人,退休1人,回原籍1人,充实基层54人,编外18人,留机关生产48人;企事业单位精减452人。1962年,县委、政府撤销工作部门8个,县、社两级机关,按全县总人口1.5‰确定编制人数。原有714人,编制定员447人,精减267人。在精简下放中,对140名自愿回乡干部作退职安置,对30名年老体弱干部办理退休手续,对69名因病不能坚持工作的长期病休。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对几次精简下放干部,均按有关政策进行妥善处理。
离、退休干部管理 1955年12月,国务院颁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规定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参加工作满10年,即可办理退休手续。因病和从事特殊行业工作人员,其条件可适当放宽。根据上述规定,60年代在精简下放中先后有31人办理退休手续。1978年,国家对退休条件、待遇重新作了规定。1982年,对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干部,实行离休制度。离休后工资待遇不变。至1985年,按照退、离休有关规定,全县有337人办理退休手续,554人办理离休手续。其中享受地级待遇7人、县级待遇97人。
符合离、退休条件的干部,在离、退休时,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填写干部离、退休审批表,经相应任免机关批准后,由县人事局颁发离(退)休荣誉证书。对离、退休干部,按照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优原则,除按规定领取工资外,并发给一定数量退休金或安置费。离、退休干部由县委组织部和政府人事局分别管理。1981年县委组织部设老干部管理科,县直各部门及乡镇设有专职管理干部。县城开辟老干部娱乐场所,各单位建立老干部活动室;县医院设置老干部病房。县委、政府领导每逢春节对离、退休老干部组织慰问,并每年组织老干部参观工农业生产、外出旅游等。
第三节 干部管理
管理权限 建国初期,党政干部分别由县委组织部和政府人事(民政)部门管理。管理范围,一般按下管两级原则实施。对省、地委管理的干部,县委主要从监督、了解、教育、鉴定等方面协助省、地委管理,同时对其提拔、调动提出意见,决定权在省、地委。1952年,县部、委、办、局正副职,公安局秘书、股长、副股长、派出所所长、副所长,区长、副区长、委员,县立高级小学校长、副校长,均由专员公署任免。此后,干部管理办法和范围多有变动。“文化大革命”期间,由县革命委员会政治部组织组管理。1976年恢复组织部和人事局,干部管理逐步走向正规。按照“党管干部、分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干部管理原则,县委书记、副书记,政府县长,人大常委会主任由省委管理;县委常委,政府副县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县委各部、委、办正副职,政府各委、办、局及法院、检察院正职,各公社党委正副书记,公社管委会主任均由地委管理;政府各委、办、局副职,公社管委会副主任由县委管理。企事业科、股、厂、站正副职干部由县政府人事局管理,1982年,其正职改由组织部管理。
1984年6月,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需要,干部管理简政放权,按照“管少、管好、管活”原则,下放部分管理权限。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实行组织部门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分系统管理相结合办法。对党政机关干部,由下管两级改为下管一级。县委、政府、人大、政协、纪委正副职由地委管理;县委各部、委、办,政府各委、办、局,法院、检察院,乡镇党委、政府正副职及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县纪委常委,均由县委管理。其他干部分别由组织部、人事局分级管理;公司、厂、站的科、股级干部,由其主管部门管理,分报组织部或人事局备案。
精简下放 1957年,为巩固农业合作社,全县动员196名干部回乡生产,政府对回乡人员给予适当补助。1961年10月,根据“精简县机关,充实与加强基层;减少人员,充实加强农业第一线”原则,动员部分干部回乡生产,或到基层工作。对年老体弱、坚持正常工作确有困难的干部,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县直机关共精减干部职工310人。其中退职145人,退休1人,回原籍1人,充实基层54人,编外18人,留机关生产48人;企事业单位精减452人。1962年,县委、政府撤销工作部门8个,县、社两级机关,按全县总人口1.5‰确定编制人数。原有714人,编制定员447人,精减267人。在精简下放中,对140名自愿回乡干部作退职安置,对30名年老体弱干部办理退休手续,对69名因病不能坚持工作的长期病休。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对几次精简下放干部,均按有关政策进行妥善处理。
离、退休干部管理 1955年12月,国务院颁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规定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参加工作满10年,即可办理退休手续。因病和从事特殊行业工作人员,其条件可适当放宽。根据上述规定,60年代在精简下放中先后有31人办理退休手续。1978年,国家对退休条件、待遇重新作了规定。1982年,对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干部,实行离休制度。离休后工资待遇不变。至1985年,按照退、离休有关规定,全县有337人办理退休手续,554人办理离休手续。其中享受地级待遇7人、县级待遇97人。
符合离、退休条件的干部,在离、退休时,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填写干部离、退休审批表,经相应任免机关批准后,由县人事局颁发离(退)休荣誉证书。对离、退休干部,按照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优原则,除按规定领取工资外,并发给一定数量退休金或安置费。离、退休干部由县委组织部和政府人事局分别管理。1981年县委组织部设老干部管理科,县直各部门及乡镇设有专职管理干部。县城开辟老干部娱乐场所,各单位建立老干部活动室;县医院设置老干部病房。县委、政府领导每逢春节对离、退休老干部组织慰问,并每年组织老干部参观工农业生产、外出旅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