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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预备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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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了预备役制度。预备役分一、二两类,军士和士兵服役期满后转为一类预备役;18~40岁的公民编为二类预备役。1957年9月,根据中央军委的指示,停止对第二类预备役的登记工作。1958年吸收预备役军人编入基干民兵,全县共登记18~30岁的退伍军人676人,其中军士275人,士兵401人;是年并对建国后复员、转业干部进行预备役登记,计186人,其中排级125人,连级51人,营级10人。“文化大革命”期间预备役登记制度中断。1978年,根据新《兵役法》规定,将服役期满的士兵转入第一类预备役;已到征兵年龄尚未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及免服现役的公民编入第二类预备役,恢复预备役登记制度。1981年,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规定,对在部队服役期满和服役1年以上28岁以下的退伍军人进行登记。县、乡人民武装部每年分2次调整出入预备役人数。1985年全县共登记预备役3387人,其中技术兵1071人。

1955~1985年复员、退伍军人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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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复员退伍军人数 │年度 │复员退伍军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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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 │365 │1971 │529 ┃
┠─────┼───────────┼─────┼───────────┨
┃1956 │ │1972 │ ┃
┠─────┼───────────┼─────┼───────────┨
┃1957 │97 │9173 │680 ┃
┠─────┼───────────┼─────┼───────────┨
┃1958 │443 │1974 │303 ┃
┠─────┼───────────┼─────┼───────────┨
┃1959 │ │1975 │702 ┃
┠─────┼───────────┼─────┼───────────┨
┃1960 │ │1976 │601 ┃
┠─────┼───────────┼─────┼───────────┨
┃1961 │ │1977 │494 ┃
┠─────┼───────────┼─────┼───────────┨
┃1962 │22 │1978 │441 ┃
┠─────┼───────────┼─────┼───────────┨
┃1963 │108 │1979 │1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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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 │284 │1980 │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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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 │114 │1981 │4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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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 │56 │1982 │4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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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7 │6 │1983 │4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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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 │224 │1984 │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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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9 │677 │1985 │2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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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 │291 │合计 │8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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