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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义务兵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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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草案)颁布后,东阿县始实行义务兵役制。县建立征兵领导小组,由县委、政府、人武部(兵役局)、公安局、卫生局等单位人员组成,下设办公室,处理日常工作。新兵征集分宣传发动、报名登记、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发放入伍通知书、集中移交几个阶段。征兵一般在冬季进行,有的年份在春、冬两季征集;规定年龄为18~20周岁,有时扩至22周岁。对检查合格人员均逐户走访,做到“三通四满意”,即本人通、家长通、爱人通;部队、政府、本人及家庭都满意。
1978年,根据新兵役法规定,实行以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