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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社会赈灾、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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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救灾 建国初期,县政府设立生产救灾委员会,全面负责生产救灾工作。遇有重大灾情,政府即发动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并利用以工代赈、增拨生产贷款、发放急需农具及组织供销支援等形式,弥补灾情损失,稳定群众情绪。1950年春,因连续两年受灾,群众生活极为困难,根据上级“不饿死一个人”的指示精神,组织群众开展运输、编织、食品加工及扫碱土淋制硝、盐等副业生产项目,其中扶持暖鸡坊4座、粉坊209家,是年盈得粮食180万斤,上级发放救济粮20万斤。1959~1960年,因连年遭受涝灾,土地荒芜,人员外流,年人均口粮不足百斤,群众生活进入特殊困难时期。对此,政府在发放救济物资、组织“移民就食”的同时,发动群众采集菜叶、草种、棉籽、豆饼等代食品,复收地瓜、萝卜,并用麦秸加工“人造淀粉”,用豆秸制做酱油,大力提倡以瓜菜代粮。此后,对发生的局部自然灾害,为减少损失多进行作物种植调整,或因地制宜发展副业生产。黄河滩区村历为重点灾区扶贫对象,国家根据不同情况加以扶持,如减免征购和其他税收,采取“一水一麦,一季留足全年口粮”,发放救济粮款及搬迁建房补助款项,资助恢复水利工程等措施。1977~1980年,黄河部门拨款15.8万元,帮助滩区修建扬水站及生产桥闸,支援灾区恢复生产。
社会救济 建国后,县政府遵照依靠基层,生产自救,群众互助,辅之以政府必要救济的原则,对无劳力、病残、痴呆或遭意外事故及人口多收入少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户,采取多种措施进行救济。1950~1952年国家拨发救济款10.8万元,棉衣2300件。1961~1962年拨发救济款382万元,布58.6万尺,絮棉1.3万斤,估棉9.9万斤。并对9443家塌房户进行了妥善安置。同时大队、生产队对困难户亦给予照顾。1965~1985年,全县共发放社会救济款和福利款392.40万元。

1965~1985年东阿县社会救济统计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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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支出金额 │年份 │支出金额 │年份 │支出金额 │年份 │支出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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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 │86.6 │1971 │4.5 │1977 │14.8 │1983 │17.5 ┃
┠───┼─────┼───┼─────┼───┼─────┼───┼─────┨
┃1966 │30.2 │1972 │5.7 │1978 │25.2 │1984 │16.0 ┃
┠───┼─────┼───┼─────┼───┼─────┼───┼─────┨
┃1967 │35.4 │1973 │2.9 │1979 │15.5 │1985 │10.2 ┃
┠───┼─────┼───┼─────┼───┼─────┼───┼─────┨
┃1968 │9.7 │1974 │8.5 │1980 │23.2 │合计 │392.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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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9 │25.3 │1975 │18.9 │1981 │14.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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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 │13.3 │1976 │5.5 │1982 │8.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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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寡老人供养 1375年(明洪武八年),县始建义济院,收养正额孤寡30人,浮额孤寡42人。清朝设普济堂,建屋30间,收养孤贫50人。民国间收养孤贫120人。建国初期,孤寡老人主要靠近支亲属或邻近群众资助生活,国家每年给予救济补助。1956年合作化以后,孤寡老人和无依靠的残疾人由生产队实行保吃、保住、保穿、保医、保葬(对孤儿保教)即“五保”办法供养,国家仍给予补助。1958年,对五保户实行集中供养,各公社、村多办起幸福院。至1961年,仅存凌山幸福院,绝大多数五保户恢复生产队分散供养方式。供养标准,原则上使其生活相当于或略低于一般社员生活水平。生产队按平均水平分给口粮、柴草等,并按月发给少量零用钱,衣被为1年1身单,2年1身棉,3~5年被褥1换;医药费由集体报销。对于病危老人,生产队委派专人看护。1979年,全县有五保798户978人。1984年后,提倡对五保户实行集中供养,各乡(镇)、村兴办幸福院、敬老院,至1985年,全县有敬老院23处,以凌山幸福院历史最久。该院1958年建,开始借用民房,后移至村西新建砖瓦房,院内有菜园、鱼池、鸡舍以及健身设施,入院老人经常保持在14人左右。
扶贫致富 1979年始实行“双扶”政策。扶持的主要对象是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残疾或患病及收入低微不能维持生活的户;遭受意外不幸事故,致使生活困难,短期内靠自力不能恢复生产的户;采取了绝育措施、人口多、劳力少、生活十分困难的户。“双扶”工作的基本原则是“扶志扶本”,首先帮助扶持对象树立脱贫致富的信心,在政府和集体扶持下,靠自己勤劳致富。1979~1985年全县共支付扶贫款57.1万元,扶贫3814户17163人。经过几年的扶持,1985年已脱贫2740户,占被扶持户71.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