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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事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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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1年4月,县抗日根据地部分区乡成立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由区长、乡长、各界群众代表及进步人士组成,负责调解和调查民事纠纷案件;调委会采取合议制,调解成立发给调解书。10月,开始在村政委员会中设调委会。1945年10月,各区设调解助理员。区、村调委会均属群众自治组织。
1951年8月,全县各乡以派出所辖区设调委会,区、村设调解员。1956年,各乡调委会与民政委员会合并为民政调解委员会,1958年分设,将调委会改为人民调处委员会。“文化大革命”期间被取缔,1973年重建。1978年公社设司法助理员。1980年,全县设调委会430个,调解人员1720人,调处民事纠纷2133件,所发纠纷中主要表现为联产承包后的土地、水利、树木纠纷,经济交往中的债务纠纷,村民及家庭关系中的宅基、房产和赡养、婚姻纠纷等。调委会遵照“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原则,深入进行思想教育和法制宣传工作,及时排查纠纷苗头,疏通引导,防止矛盾激化。1985年调委会落实责任承包,把纠纷解决在基层,是年受理各类纠纷2560件,调处2183件,相当人民法院同期收案的2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