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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申诉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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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年至“文化大革命”前,根据中央统一部署,由公检法联合组成专门班子,对镇反、肃反、整风反右及大跃进等运动中所判案件,分别在1953、1956、1962年进行了复查。对轻罪重判、错判的,给予改判和释放。1978年,根据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法院组成专门班子,对建国后的申诉案件进行复查。对“文化大革命”前85起刑事审诉案件,改判无罪36起,改判免刑17起。对“文化大革命”期间340起案件进行全面复查,改判133起,其中无罪86件,免刑15件,减刑32件。特别对“文化大革命”中判处的83起“现行反革命”案件认真复查,改判78件,其中无罪72件,减刑3件,免刑3件。对错判人员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了妥善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