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二节 民事审判 资料库:东阿县地情资料库 章节:东阿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f6/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f6/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f6/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f6/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f6/section/1/article/370/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f6/section/1/article/370/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建国后,民事审判工作坚持以调解为主的方针。对当庭调解成立者,即发给双方调解书。为便于群众诉讼,设立人民来信来访接待室,县人民政府并颁发“民间调解工作训令”。1950~1953年,仅婚姻案受理603件,每年平均150件,保障了新婚姻法的贯彻实施。1954~1957件,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2945件,每年平均737件;其中婚姻1923件,占65.3%;财产纠纷1022件,占34.7%。1958年至“文化大革命”前,由于法制建设不断完善和学雷锋树新风活动的开展,民事案件明显下降,1961~1965年受理民事案1357件,结案1262件;其中婚姻纠纷仍居多数。“文化大革命”期间法院被取消,民事纠纷无人管,造成案件积压。1973年,民事审判工作逐步恢复正常。1979年,全国第二次民事工作会议后,民事审判工作的程序趋于正规。1982年,《民事诉讼法》公布后,民事审判有法可依。1974~1985年底受理民事案件1256件,每年平均105件,其中婚姻案件居首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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