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日战争时期,刑事审判由县政府司法科承担。解放战争时期,刑事审判由公安机关和司法科共管。
建国初期,刑事案件由法院和公安机关联合审理。审理对象以土匪、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和反动会道门头子为主,以促进镇压反革命运动开展。至1955年审理刑事犯罪分子2495人,其中1064名经审理后交群众管制。1956年根据中央指示,开展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的运动,1957年底受理各类刑事案件671件,其中反革命案260件,占39%。1961~1965年受理371件,平均每年74件;其中1965年受理68件,审理结果是:判处有期徒刑40人,免予刑事处分8人,批评教育11人,调解5人,终止3人,未决1人。“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法院被取消,正常审判制度和程序废止,出现不少冤假错案。1973年,县人民法院恢复后,刑事审判逐步走向正规,1976~1979年受理刑事案件99件111人。1980年1月1日,贯彻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办案,至1985年底,6年受理394件。
第一节 刑事审判
抗日战争时期,刑事审判由县政府司法科承担。解放战争时期,刑事审判由公安机关和司法科共管。
建国初期,刑事案件由法院和公安机关联合审理。审理对象以土匪、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和反动会道门头子为主,以促进镇压反革命运动开展。至1955年审理刑事犯罪分子2495人,其中1064名经审理后交群众管制。1956年根据中央指示,开展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的运动,1957年底受理各类刑事案件671件,其中反革命案260件,占39%。1961~1965年受理371件,平均每年74件;其中1965年受理68件,审理结果是:判处有期徒刑40人,免予刑事处分8人,批评教育11人,调解5人,终止3人,未决1人。“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法院被取消,正常审判制度和程序废止,出现不少冤假错案。1973年,县人民法院恢复后,刑事审判逐步走向正规,1976~1979年受理刑事案件99件111人。1980年1月1日,贯彻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办案,至1985年底,6年受理394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