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6年,始对违犯法纪、触犯刑律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检察权。至1958年共受理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权力的犯罪和渎职犯罪案件24起,立案16起,起诉16人。1961~1967年受理法纪案件12起,立案6起,起诉5人,免诉1人,作其他处理6人。同时,与县检察委员会联合查处一般违法案件40起。1978年法纪案件仅作一般登记、转办和调查处理。1980年法纪检察走向正规,重点查处了非法拘禁、诬告陷害、侵害公民权力和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案件。至1985年,受理法纪案件36起,立案10起,起诉7起7人,免予起诉5起7人。
第三节 法纪检察
1956年,始对违犯法纪、触犯刑律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检察权。至1958年共受理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权力的犯罪和渎职犯罪案件24起,立案16起,起诉16人。1961~1967年受理法纪案件12起,立案6起,起诉5人,免诉1人,作其他处理6人。同时,与县检察委员会联合查处一般违法案件40起。1978年法纪案件仅作一般登记、转办和调查处理。1980年法纪检察走向正规,重点查处了非法拘禁、诬告陷害、侵害公民权力和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案件。至1985年,受理法纪案件36起,立案10起,起诉7起7人,免予起诉5起7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