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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刑事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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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1954年,批捕案犯由县公安局长审批,判决由县裁判委员会决定。1955年东阿县检察署改为检察院后,始独立行使审查批捕权,至1958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案犯640人,批准逮捕430人,不批准逮捕210人;受理公安局移送起诉案犯529人,决定起诉454人,免予起诉73人,补充侦察7人,出庭支持公诉188人。60年代初期,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继续执行个人阅卷、集体讨论、检察长决定的办案制度;同时,在执行政策上注重分清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1961~1966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案犯194人,批准逮捕138人,不批准逮捕56人;受理公安部门移送起诉的案犯141人,决定起诉128人,免予起诉5人,补充侦察8人。“文化大革命”中,检察工作中断。1978年5月,检察院恢复。1979~1985年,共受理公安部门提请批捕案件574起853人,批准逮捕413起615人;不批准逮捕42起58人;受理公安部门移送起诉案犯726人,决定起诉529人,免予起诉81人,不予起诉19人,出庭支持公诉219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