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县城设有监狱,狱房19间。民国初,原狱房北屋9间划归他用,增设看守所1处,其中男监13间,女监6间。
1940年县抗日民主政府公安局成立后,无固定监所。1946年秋始在柳林屯设看守所,借用民房6间。1947年10月,看守所迁铜城公安局院内,建狱房6间,1952年扩为8间。1966年迁至府前街公安局院内,建高围墙监狱独院1处,设所长1人,看守员4人。依据《看守所监规》,实行文明管理,严禁打骂犯人,注重犯人生活管理,改进卫生和医疗条件,促使犯人认罪服法。1982~1985年,连续4年被聊城地区公安系统评为先进看守所。
第四节 监所管理
清代县城设有监狱,狱房19间。民国初,原狱房北屋9间划归他用,增设看守所1处,其中男监13间,女监6间。
1940年县抗日民主政府公安局成立后,无固定监所。1946年秋始在柳林屯设看守所,借用民房6间。1947年10月,看守所迁铜城公安局院内,建狱房6间,1952年扩为8间。1966年迁至府前街公安局院内,建高围墙监狱独院1处,设所长1人,看守员4人。依据《看守所监规》,实行文明管理,严禁打骂犯人,注重犯人生活管理,改进卫生和医疗条件,促使犯人认罪服法。1982~1985年,连续4年被聊城地区公安系统评为先进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