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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社会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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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管理 清朝实行保甲制。十家立1甲长、百家立1保正、一乡立1保长。1930年,改为邻闾制,五家设1邻长,二十五家设1闾长,实行一人犯罪邻闾连坐的统治方法。建国后,逐步建立新的户籍管理制度。1956年公安局设户籍股,1961年6月撤销,其业务由治安股管理。1964年人口普查中,对全县常住人口逐一登记建卡,按照出生、死亡、迁出、暂住等类项进行登记或注销户口。设派出所的区、社由派出所管理,未设者由民政助理员代管。1984年,户籍全部交公安机关管理。定期核实人口变动情况,按月报、半年报、年报进行人口统计,办理户口登记、迁移和注销等手续。
基层治安组织 建国后,农村以积极分子为骨干,配备506名公安员。按村划分治安小组,若干小组组成治安大组,每区一般设3~5个大组。1951年,农村陆续建起治保委员会,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建治保小组,对“四类分子”开展群众性监督,协助公安机关预防犯罪、侦破案件,搞好防特、防盗、防火、防事故等社会治安工作。1985年底,全县机关、学校、厂矿、企事业单位设立治保会47个,治保人员135名;农村设治保会540个,人员1692名。
特殊行业管理 建国后,对刻字、旅店等特殊行业加强管理,经常对其进行检查和业务指导,帮助业户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治安保卫措施,开展治安常识培训,进行守法教育;把有关规定、条例发给业户,使其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对各单位执行落实情况适时进行检查。发现问题除协助查明原因外,采取停业整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1985年底,对全县36处旅店、14处废旧物品收购站、1处寄卖店和8名刻字工,均纳入特殊行业管理。
自行车管理 1981年秋,始成立自行车管理所。车管所下设14处车管站,配专职车管员16名。1981年11月15日,对自行车打印挂牌和登记建卡,由县、乡(镇)和基层单位三级管理。县车管所建立卡片档案,乡(镇)车管站有登记表,基层单位有管理手册。新车凭发票到户口所在地车管站登记挂牌和打钢印;旧车买卖、迁移、赠送办理过户手续。自1983年起,实行春季验证制度。平时进行路查,核对车号证件,查扣可疑车辆。1985年,全县有12.3万辆自行车办理了管理手续。
枪支弹药管理 建国后,枪支弹药由人武部和公安局共同管理。“文化大革命”期间因管理混乱,造成枪支弹药流失。1981年8月17日,公安局按规定对全县枪支、弹药进行清理登记。凡符合持枪规定者,经公安局审核,发给持枪证;不符合者,其枪支、弹药全部收缴。1984年春,对列入管理枪支进行全面检查,对合格者发给验证手续,不合格者予以收缴。对未列入管理者重新登记,并对配枪单位和持枪个人进行枪支使用安全教育。
爆炸物品管理境 内部分村生产黑色炸药和爆竹,对此采取申请登记管理制度。其生产场地、设备经审查合格者,由公安局发给生产许可证,工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后,方准生产。凡需购买爆炸物品的单位由上级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向公安局领取购买证,到指定供应点购买。对于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由商业部门和公安部门协商定点,公安局发给销售合格证后,方准销售。1985年,批准销售烟花爆竹供应点27处。
监督改造“四类分子” 建国初,依照公安部《管制反革命分子暂行办法》,对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由公安机关管制,交由群众监督改造。1958年,全县划定“四类分子”1102人,其中被定为地主分子的254人,富农分子598人,反革命分子151人,坏分子99人。尔后,成立监督改造小组,农村多由负责治安和民兵工作的村干部任组长,对其实施监督考评。1962年6月,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对“四类分子”进行评审,根据其表现,分别给予撤销管制、摘掉帽子等处理。“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四类分子”作为主要斗争对象对其进行批判,强制劳动改造。1979年8月,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地主、富农分子摘帽问题和地富子女成份问题的决定》,对全县554名“四类分子”进行摘帽工作,1983年全部予以摘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