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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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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构
清末巡警局 清道光年间,实行绿营制,县设把总1员,马步兵若干名,以维护地方治安。1898年戊戌变法后,废除绿营兵制,县设巡警团。1905年(光绪三十一年),在县城西门里火神祠建巡警局。
民国时期警察局(所) 1912年民国成立后,县仍设巡警局,配置警佐2人,警兵24人,“以维护地方秩序,受理县长一切差遣事务”。1913年县成立4路巡缉团,县长宋世男任总队长,每路设队长1人,团勇40人,每人配单响毛瑟枪1支。1915年巡缉团改警备队,县长兼总队长,设大队长2人,分队长4人,民警200余人,“择要驻防”。1928年2月,警备队改编为警察所,设所长1人,分所长4人,股员、稽察员、巡官等官佐22人;巡长、号兵、警兵170人,夫役20人,马25匹。4月,警察所改为公安局,下设2个分局。1929年6月,将下属分局撤销,公安局设局长1人、主任1人,股员、巡官4人;巡长、警士、马警、伙夫等53人,马6匹。
人民公安局 1940年秋,设东阿县公安局,配正、副局长,侦察干事、审讯干事10余人,另设1个武装排负责看守和押解犯人。1942年,将武装排改称保卫队,各区配公安助理员。次年,公安局设保卫股、服务队。1945年在县城设派出所。1946年设侦察股、审讯股、治安股,增设文书1人;秋,公安局随县政府迁往河西柳林屯一带,县城派出所随之撤销。1947年10月迁驻铜城。1948年设湖溪渡、牛角店、鱼山3个派出所。
建国后,公安局增设秘书股、执行股、狱政股,另设政治协理员1人。1953年,将3处派出所撤销,后设铜城、牛角店、刘集、陈集派出所。1956年增设户籍股。“文化大革命”初期,公、检、法实行联合办公,大部分公安干警被调出,1968年2月,公安局实行军管。1972年后,干警逐渐归队,公、检、法分设办公,公安局恢复正常工作,设政工股、秘书股、政保股、预审股、批捕股、看守所、武警东阿县中队等机构。相继恢复和增设铜城、牛角店、大桥、关山4处派出所。1976年后,陆续设立消防股、刑警队、保卫股、车管所和行政拘留所。1978年检察院恢复后,批捕业务归检察院,批捕股随之撤销。为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的领导,加强干警政治思想教育,1961年设政治教导员;1984年10月,改设政委。是年,增设纪检、信访等科室和高集、大李、姚寨、杨柳、顾官屯、姜楼、刘集、单庄、黄屯10个派出所。
附:日伪警察所
1938年12月,日伪县政府设立警务局,有警官72人。1939年9月警务局改警察所,12月,在一区姜沟设分驻所。次年在县城、斑鸠店、广粮门、陈店子设派出所。1941年4月于县城设西城分驻所,7月在一区张海设派出所,10月在一区丁口设临时派出所。抗战胜利后,日伪警察所解散。
检察机构
1951年秋,始建东阿县检察署,设检察长1人,检察员3人。1955年4月,检察署改为检察院。1968年2月,公、检、法三机关合并,组成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1973年7月,军管组撤销,检察权仍由公安机关行使,内设检察股负责审查批捕业务。1978年5月,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重新建立人民检察院,下设批捕、起诉、经济、法纪、监所股和办公室。1982年增设政工、信访、调研3个股室,同年改业务股为科。1983年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经东阿县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由检察长杨克臣等5人组成。至1985年底,检察院设8个科室,有人员39人。
审判机构
清末民初,审判由县知事执掌。1928年(民国17年)成立县法院,内设审判官、检察官。1940年1月,东阿县抗日民主政府设立司法科。1952年6月,始设立东阿县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1954年内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接待室和秘书室,7月,在牛角店区王楼和刘集区陈店设巡回法庭,1956年改称王楼人民法庭和刘集人民法庭,1959年设铜城法庭。1968年2月公、检、法实行军管,与公安机构合并。1973年,恢复县人民法院,内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信访接待室、办公室。1982年增设经济审判庭,次年将信访科改为执行庭。1984年增设高集、陈集、顾官屯、单庄4处人民法庭。1985年底,全院共设科室3个,审判庭4个,基层人民法庭7处,45人。
司法机构
1940年1月,县抗日民主政府设立司法科,1952年5月撤销。此后,司法行政工作由法院承理。1978年各公社均配备司法助理员。1980年11月始建司法局,隶属县政府,下设办公室、法制宣传股、基层调解股,相继建立起公证处、法律顾问处。1985年有工作人员20人。
民政机构
清朝,民政归户房管理。民国初期,县公署设民政科。1930年后,县公署下设一至四科,由一科掌管民政事务。1940年县抗日政府设民政科,所属各区设民政助理员。1961年,民政科改称民政局。“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民政机构一度瘫痪。1970年1月恢复民政局。1985年,民政局设局长1人、副局长2人,工作人员共15人。下设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和火化厂2个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