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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参议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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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9年(清宣统元年),省成立咨议局,时东阿张允符、俄方楷2人被推举为省议员。
1910年,县署奉省令设筹备自治公所,并附设“自治研究所”,培训人员,学习自治知识,推行自治。次年,县成立议事会和参事会,设议员、参事员、自治员若干人;同时,全县设8个“自治区”(即选举区),各区设自治公所,由议长、议员组成,时规定乡董、乡佐等均由选举产生。然实权仍为行政官员所掌,其自治形同虚设。同年10月,辛亥革命爆发,县参、议两会及区乡自治机构撤销。
1912年3月,成立省临时议会,东阿张允符、周际唐应选为临时议员。次年3月,省议会正式建立,东阿推举“县民代表”王承训当选为首届省议会议员。
1929年,国民党南京政府颁布《县组织法》、《区自治实行法》、《乡镇自治实行法》,时称“还政于民”,实行“自治”。1930年,全县划分四个区,一乡之自治,五家为邻,二十五家为闾。区、乡设公所,闾设闾长,邻有邻长,一人犯罪,邻闾各长皆有“连座”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