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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县委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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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建立初期,设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军事委员各1人。
抗日战争时期,为加强党对抗日工作的组织领导,于1939年县委始设组织部、宣传部、保卫部、民运部。尔后,根据斗争形势需要,工作机构多有变动。1943年初,设敌伪工作部(简称敌工部),1944年10月建立武装委员会(简称武委会),1945年1月撤民运部设社会部。
解放战争时期,县委设组织部、宣传部、民运部、保卫部、武委会(1947年6月改称人民武装部)。
建国初,县委设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纪律检查委员会(1955年2月改称监察委员会)。1952年设党员训练班(1954年7月改称党校)。1953年增设统一战线工作部,1954年增设农业生产合作部(1961年7月改称农村工作部),1955年增设财经贸易部。1956年增设县直机关党委、政法工作部。1958年底,东阿县建制撤销前,县委工作机构10个。
1961年7月,东阿县恢复后,县委除恢复原有工作机构外,增设工业交通部。1962年6月设政策研究室,1964年8月设财贸政治部。“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县委各机构逐渐停止工作。
1971年5月,县委恢复后,除办公室外,未设独立工作机构,与县革命委员会政治部中的组织组、宣传组、群工组等同为一套班子。1975年恢复组织部、宣传部、机关党委、党校。1979年恢复统一战线工作部、纪律检查委员会(1984年不再列入县委工作部门)。1980年,在原档案科的基础上建立了档案局,1982年增设党史资料征集研究委员会办公室、政法委员会。1984年恢复农村工作部,建立企业政治部。至1985年底,县委工作机构达11个,另设机要科、信访科、老干部科等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