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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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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初,县人民银行始办理保险业务,主要承办企业财产、船运和牲畜保险。1953年,保险工作转向整顿,1954年机构撤销,业务停办。
1982年2月,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内保险业务恢复情况和今后发展意见的报告》下达后,12月恢复保险机构和业务。首先对国营、集体企业开办财产保险,至1985年,县级企、事业单位参加保险的有42个,乡镇供销社14个,共收入保险费95.4万元,赔款31.8万元,占保险收入的33%。机动车辆保险,从1982~1985年参加保险的有450辆,共收入保险费27.3万元,赔款29.8万元,占保险收入的109%。家庭财产保险,1984年开始办理,至1985年收入保险费0.8万元,赔款0.2万元,占保险收入的25%。农业自然灾害和牲畜保险,1984年开始办理,至1985年共收入保险费27.3万元,赔款42.2万元,占保险收入的150%。人身保险,1984年开始办理,至1985年共收入保险费1.4万元,赔款0.3万元,占保险收入的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