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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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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基金管理
1961年国家颁布《关于工资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后,1962年县银行始对全民所有制企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的工资基金实行监督管理。各单位提取工资基金存款时,银行根据县计划委员会核定的工资总额监督执行,超过部分拒绝支付。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工资基金管理中断。1977年根据《山东省工资基金管理办法》,恢复工资基金管理。其范围除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团体外,并扩大到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提取工资,则由提取单位填写“工资提取凭证”,银行按照财政、劳动部门核定的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进行审查,并登记“工资基金管理簿”。对不符合劳动工资计划或手续不完备的单位,银行拒绝支付。1978年国务院下达《关于实行奖励和各种计件工资制度的通知》后,银行对企业的奖金和计件工资发放,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监督,对超过工资总额12%以上的奖金,拒绝支付。1984年6月,国家规定奖金发放上不封顶,下不保底的政策后,银行放宽审批界限,尊重企业自主权。
基建基金管理
1950年12月1日,政务院颁布《关于决算制度、预算审核、投资的施工计划和货币管理的决定》后,基建拨款由聊城地区交通银行委托县人民银行拨付和监督使用。1953年后,由地区建设银行委托县财政科办理拨付和监督。1962年1月,恢复银行监督作用。1979年县建设银行成立后,基建拨款、存款、结算全面纳入专业管理轨道。1985年国务院决定,将基建拨款改为贷款,由无偿占用变为有偿占用。1980~1985年基建投资总额2012万元,其中国家投资2004万元,自筹资金8万元;基建贷款336万元,每年平均56万元,收回138万元,占贷款总额的41%;存款972万元。历年,在基建基金监督管理中,采取审查工程预算,按工程进度分期检查验收分期拨款,实行基建投资包干、审查基建单位的财务决算、会审工程质量等措施进行监督管理。1982~1985年,参与会审基建工程69项,价款395万元,核减基建投资16万元,核增投资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