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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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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税
清朝农业税称田赋,沿明制“一条鞭(编)法”,将夏税、秋粮、丝绢、马草编入田赋统一征收。1726年(雍正四年),又将人丁银摊入地亩,按亩征收,统称“地丁银”,但仍有田赋、丁银税目之分。每年上忙(农历四月),下忙(八月)为纳税季节。
丁银,即向应当差的青壮年派征的代役钱。康熙五十二年规定,“以康熙五十年丁册之数定为常额,续生人丁永不加赋”。原额共有人丁39913人,除去乡绅、举贡生员、逃亡者,核定常额人丁13126人,每丁征银1钱2分,额征丁银1312.6两(按常额人丁计算应为1575两)摊入地亩征收。
田赋,即按地亩征收的土地税,根据土地的优劣以率计征。清初全县耕地为941297亩,至1827年(道光七年),因河道坍塌、堤防占压实有计税耕地840204亩,额征田赋总额银24275两。其中成熟地(又称大粮地)788087亩,每亩征银0.029两;新垦成熟地、逾额额外荒田水田地、额外民粮地49332亩,每亩征银0.03两,新垦马场地266亩,每亩征银0.049两;运河滩籽粒地364亩、盐河苇蒲滩地633亩,均每亩征银0.05两;盐河籽粒地333亩,每亩征银0.04两;学田地106亩,分为4等,税率0.05~0.2两;租麻河滩地1078亩,每亩征银0.02两;耤地5亩不计税。
漕米,除按地亩征收银两外,并征收部分粮食运往京畿。上解的粮食以米、麦为主,通过运河河漕船运,故称漕米。1827年(道光七年)年额征漕米6358.5石(包括麦折米15.5石),上解正耗米5115.5石,润耗米204.6石,共上解漕米5320.1石。
除以上正税外,随地丁漕米征收的附加税有粮食润耗银204.6两;米、麦折色附加银103.9两,班匠摊丁入亩银24.75两。连同通摊河工人丁银(省道、水利工程差额找补)1359两,共计随地丁正税征收的附加税1692.25两,扣除阿胶加色银1钱,实征附加税1692.15两,总计实征田赋、丁银27279.75两,平均每亩耕地负担0.032两,其中附加税占6.2%。
清朝末年,黄河复入东阿县境,大清河不断展宽,加之堤防占压,至1906年(光绪三十二年),全县耕地减少31672亩,实际计税耕地为807449亩(不含抛荒地1078亩,耤地5亩),年额征田赋银23352两,加上丁银及附加银总额为26240两,比道光七年总额减少1040两。
民国初期,仍沿清制。1914年(民国3年)四月,地丁银每两折银元2.2元(其中国税1.8元,地方附加0.4元)。1915年,漕米1石,改征银元6元。1925年,地丁银每两折银元8元。1929年,地丁银每两折银元4元(其中国税2.2元,地方税1.8元)。1934年,全县计税耕地面积764118亩,年额征地丁银26257两,折银元57765元,其中丁银3005元。除正税外,地方附捐日益加重。1915年,在正税基础上附加10%,另外每地丁银1两再加濮阳河工款0.22元。1927年,除地丁银1两征正税2.2元(银元,下同),另征地方附加、军事附加、军事特捐、河工附加、河工特捐、汽车路附捐、赈济特捐、“讨赤特捐”等5.8元,苛捐杂税名目繁多,征收额为正税的2.6倍。
1940年,东阿县抗日政府建立后,始在根据地实行“统一累进税征收办法”,每人扣除1亩免税地后,其余耕地分为6级,按累进率征收,最低者每亩年征收小米10斤,最高不超过20斤。1944年税率差距拉大,最低者每亩年征小米6斤,最高者30斤。鳏寡孤独和烈、军、荣、工属免征。1948年,土地改革后,实行“有免征额的比例税制”,根据农作物的生长情况,每年分夏秋两季评定粮食产量,以150斤为一标准亩,每人扣除7分标准亩的产量免税,其余按20%计征,并按正税的20%征收地方附加粮。
建国初期,农业税仍实行有免征额的比例税制。1952年,遵照国务院规定的“种多少田地,打多少粮食,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增产不增税”的负担政策,全面进行查田定产,核定全县计税土地面积为96万亩,实际产量13293万斤,计征任务2212万斤,实际完成2172万斤。1958年6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例》,将有免征额的比例税制改为没有免征额的统一税制。根据土地的自然条件和耕作水平,按照常年产量评定计税标准。是年全县计税面积95万亩,实际产量11568万斤,计征任务2056万斤,实际完成1865万斤。1962年进行农业税调整,税率为常年产量的10.26%计征,至1985年未变。
农业税地方附加,1949~1951年随正税征收实物。1949、1950年附加税率为正税的25%,1951年为15%,1952年取消。1956年恢复地方附加税,随正税改按货币折算,至1958年共征收66.62万元,平均占该期正税的11.6%。其间1956年为20%,1957年为6%,1958年为8.7%,1959年取消。1962年再次恢复,至1985年共计征收附加税286.51万元,平均占正税的9.6%。其间1962年为8%,1965年为11%;其余年份均为14%。
农业税结算:1952年以前征收实物(小麦、小米及柴草),1953年采取征购一起入库,按照先征后购的原则分别结算。1958年改为折成标准粮为单位计征,由财政部门按标准粮食价格折算,以货币形式入帐。标准粮价定为每市斤0.10元,1961年调为0.116元,1966年调为0.1267元,1967年为0.127元,1979年调为0.15元。1985年提高到0.20元。同年开始试行折征代金制度。
农业税减免:根据依法减免的政策规定,分为社会减免、灾情减免、政策性减免,其具体政策在每年发布的征收农业税通知中均有规定。1950~1961年农业税任务为27298万斤,实际完成20524万斤,减免6774万斤(含1960、1961年自然灾害减免)。1962年农业税任务下调以后,1962~1985年农业税任务为18411万斤,实际完成14433万斤,因灾害及沉沙池区农业税调减,共计减免3978万斤。
附:
山东省革命委员会财政金融局关于同意东阿县调减沉沙池农业税负担问题的复函
〔73〕鲁财字第20号)
聊城地革委生产指挥部:
省革委生产指挥部交办你区要求调减东阿县沉沙池农业税负担问题,经我们研究,鉴于你区已将情况核实,同意核减东阿县农业税额4万元,相应的调整常产和税率。请根据省革委文件精神,责成该县抓紧时间,把农业税负担调整工作搞好。
工商各税
营业税 1931年开征,时课税标准分营业额与资本额两种,以资本额为标准者,税率4‰~20‰,分为4级;以营业额为标准者,税率为2‰~10‰,分为5级。1935年分别调整为3‰~10‰和5‰~15‰。1941年征收营业税340元。1946年,营业税按纯收益多少计税,起征率为2.5%,最高累进为30%,超过者不再累进。并规定榨油业减半征税,灾民经营运输、未设铺的艺匠(土、木、石、铁、理发、钉掌、炉匠)、农民纺织、运输、编制等副业生产及政府批准的公益事业均予免税。建国后,人民政府分别不同行业,采取不同比例税率征收,以营业额计税者,税率为1%~3%;以营业总收益计税者,税率1.5%~6%;以佣金收益额计税者,税率为6%~15%。1958年改革工商税制,营业税并入工商统一税。1984年利改税时,营业税从工商业税划出,成为独立税种,含11个税目,税率3%~15%,至1985年共征收营业税57.1万元。
牙税 牙税是向牙行或牙商征收的税种,东阿县开征时间久远。据旧志载,1828年(清道光八年)征牙杂银7.45两。清朝牙税有营业牌照税性质的帖费和按年缴纳营业税性质的常年税,至民国时期,继续征收。帖费,时效5年,分为6等,数额60~300元;常年税率分为6等,20~120元。1941年,牙税并入营业税征收。
当税 1652年(清顺治九年),各当铺每年税银5两。1664年(康熙三年)规定,依照营业规模大小,年纳银5两、3两、2.5两不等。1728年(雍正六年)规定,凡当铺营业者须领取当帖(执照),按年纳税。1776年(乾隆四十一年)又规定每年每当铺税银5两为正税,另捐饷银,谓之贴捐。民国初期,仍沿清制征收当税。1929年,当帖一张,交证费200元,印刷费2元,每年纳当税600元。1931年改称典当营业税,1934年,典当营业证每张100元,印刷费2元,按资本额分3等纳税,资本额满5000元者,年纳税100元;满1万元者,年纳税200元;满2万元者,年纳税400元。1941年并入营业税征收。
油税 1919年(民国8年)开征。油店榨制豆子、花生、棉籽、芝麻等油,按等纳税。日榨油240斤以上者年征30元;160斤以上者年征24元;80斤以上者年征16元;50斤以上者年征10元。专事买卖油商视其销量酌情定税。
烟酒税 1928年,国民政府公布《卷烟统税暂行简章》,规定征收卷烟统税50%,分7级课税,至1933年先后两次修改税制,改为3级课税和2级课税。1946年规定烟酒税率,水旱烟从价征10%,卷烟从价征20%,酒类从价征30%。是年征收烟税65.4万元,酒税2091.7万元。1949年,烧酒、黄酒、酒精从价征收80%,洋酒、啤酒、改制酒从价征100%;卷烟从价征收60%,斗丝从价征收40%、土烟丝从价征收20%。1950年,烟酒税分别并入货物税、工商业税征收。
货物税 根据政务院颁布的《货物税暂行条例》,从1950年1月起,对烟酒、鞭炮、迷信品、化妆品、饮食品、日用工业品、纤维皮毛、麻制品、竹木等征收货物税。共分13个税率,生产资料和人民生活必须品最低为3%;烟、酒、化妆品、迷信品最高为100%。1957年征收货物税166929元。1958年9月,该税种并入工商统一税。
工商业税 1949年5月开征,时以营业税和摊贩牌照税为主。1950年起,对固定工商业按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对私营、公私合营合作社等单位按收益额征收工商所得税。对临时商业按营业额征收临时商业税,对摊贩业按营业额和收益额征收摊贩业税。营业税,按不同的行业、不同产品,采用不同比例税率。按营业额计征税率为1%~3%,按收益额计征税率为1.5%~6%;所得税,按收益全额累进计征,税率为5%至30%;临时商业税,起征点为15元,税率为4%~10%;摊贩业税,1950年按资本额定期定额征收,1951年改按营业状况核算,以行业税率超额累进征收。满起征点3元者,营业税、所得税合并按月计征。1957年征收工商业税296083元,占全县工商各税总额的39.6%。1958年,营业税、临时商业税并入工商统一税,所得税成为独立税种。
商品流通税 东阿县于1953年始征商品流通税。对国家大量生产和由国家统购统销的22种商品为课税对象。除啤酒采用定额税率,从量计征外,其他商品均采用差别比例税率,最高为66%,最低为5%。已税商品行销全国,不再征收附加和其他各税。至1957年共征收商品流通税47.8万元。1958年9月,改征工商统一税。
工商统一税 1958年税制改革,将货物税、工商营业税、商品流通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工商统一税是对从事工业品生产、农产品采购、外贸进口、商业零售、交通运输和服务性业务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其经营业务的流转额和业务收入所征收的一种税。1958年9月开征,其税目共108个,其中属于工农业产品税目105个,分40个税级,最高税率为69%(甲级卷烟),最低税率为1.5%(棉坯布);商业零售类税率为3%;交通运输税率为2.5%;服务业最高税率为7%,最低为3%。1973年工商统一税并入工商税。1966~1972年全县共征收工商统一税612.9万元。
工商税 1973年,再次改革税制,将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和盐税合并成工商税。工业生产,按照产品销售额及加工业务收入计税,最低税率3%,最高税率66%;交通运输,按经营收入计税;农、林、牧、水产品采购,按产品收购额计税,最低税率3%(生猪),最高税率40%(茶叶);商业经营,按商品零售收入计税,税率为3%;服务性业务,按业务收入计税,税率分别为3%和5%。1973~1984年,全县共征收工商税2150.8万元。1984年10月,工商税分解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工商税名称取消。
交易税 1945年,对粮食、棉花、土布按交易额征收5%(时称交易费),牲口(包括牛、驴、骡、马)按交易额征收1%,1946年调整为3%。1949年,交易费改称交易税,是年棉花交易税率调减为2%。1951年,土布交易税改征货物税。1953年,粮食棉花交易税,分别并入货物税和商品流通税。
牲畜交易税 原为交易税中的一个税目,1951年成为独立税种。对牛、驴、骡、马、猪、羊交易,向买方征收交易税,税率为5%,起征点1头。1953年7月,对猪、羊停征牲畜交易税。1959年为鼓励农民购买牲畜,发展农业生产,暂时免征牲畜交易税。1962年复征,纳税人由买方改为卖方,至1965年共征收22.5万元。1966年对国营、集体单位购买的牲畜免征交易税,只对个人购买的牲畜征收。1983年全面恢复征收,由买方纳税,税率仍为5%。1966~1985年共征收牲畜交易税17.2万元。
产品税 1984年10月开征,国家实行第二步利改税时,从工商税中划出产品税,为独立税种。征税对象为生产销售的应税工业品;列举的应税农、林、牧、水产品;进口的应税产品。1985年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后,产品税目为96个,最高税率为60%,最低为3%。至年底,全县共征收175.5万元。
增值税 1982年财政部颁发《增值税暂行办法》规定,在机器机械、农业机具、日用机械3个行业中试行增值税。东阿县1983年开征,以生产的产品增值部分进行计税,采取比例税率,机械及其零配件税率14%,农机具及零配件6%,电风扇16%。1985年半食品饮食类、纺织品类、文化用品类、有色金属产品类等17项174个税目改征增值税,扩大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应税产品分甲、乙级两类,税率分别为6%~14%,4%~43%。1983~1985年,全县共征收增值税27.1万元。
盐税 1828年(清道光八年),常额盐引4684道,每引征税银0.2458两,年计征银1248两。民国20年,每引征正税12元,年计征盐税56208元;副税每引8.6元(其中军事费6元,登记费2元,缉私费0.6元),年征40282元。40年代,改征海盐入境税,税率为10%。建国后,只对改变盐的用途的单位征收盐税,即盐业经营单位和用盐单位将减免税盐改变用途成为应纳税盐的,由经营使用单位,在销售前补税。
工商所得税 1959年,从工商业税中分出为独立税种,仍沿用原工商业税中有关所得税的规定。1963年,将税率分为4种:一是对个体经营(包括商贩、个体手工业者、个体运输业者、个体艺匠)的所得税,实行14级全额累进征收,最低税率7%,最高为62%;二是对合作商店实行9级超额累进税率。全年所得额在250元以下,税率为7%,年所得额超过2万元税率为60%;三是对基层供销社实行39%的比例税率;四是对手工业合作社、交通运输合作社实行8级超额累进征收,最低税率全年所得额300元以下为7%,最高税率为全年所得额8万元以上部分55%。1980年,对合作商店改按集体手工业8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体工商业户改按原集体手工业8级超额累进税率,并按应纳的所得税额征收3%地方附加。1984年起,对农村乡镇企业和基层供销社,一律改按工业8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1985年,该税种分解为集体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1980年开征,征税项目为:工资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及其他所得。工资所得实行7级累进税率,全月收入额800元以下者免征,全月收入额801元至1500元的部分,税率5%;1501元至3000元的部分,税率10%;3001元至6000元的部分,税率20%;6001元至9000元的部分,税率30%;9001元至12000元的部分,税率40%;12001元以上部分,税率为45%。其他所得,则实行20%的比例税率。
国营企业所得税 1983年开征,对大中型企业按55%的比例税率;饮食服务行业,营业性的宾馆、饭店、招待所按15%的比例税率;小型企业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最低一级全年所得额1000元以下税率10%,最高一级全年所得额20.1万元以上为55%。1984年征收143.4万元,1985年征收174.89万元。
利息所得税 包括存款利息所得、公债、公司债及其他证券利息所得,股东、职工对本业户垫付款利息所得。1950年开征,以利息所得额为计税依据,税率5%,至1957年共征收利息税2529元。1959年停征。
印花税 1916年(民国5年)开征。课税对象包括发货票、字据、凭单、公司股票、期票、汇票共26种,人事票证10种。次年,又增加车船执照、洋学证书、高小毕业证书、戏票、枪支执照、民粮立户过户三联执照等22种。税率,凡票据值银元10元以上贴花1分,人事凭证贴印花1角至4元不等。1927年国民政府颁布《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印花税额最低1分,最高为30%。至1938年,先后多次修改,是年征印花税大洋8040元。1950年,对税率作了较大调整,发货票、银钱收据、帐单、记载资本的帐薄、债券、借贷抵押契据,限期在两个月以内者为1‰;授产、折产契据及电影、戏剧、娱乐比赛票券贴花3‰;保险契据按金额万分之一贴花;典卖、转让、承顶财产契据,土地使用权契据、租赁契据,按金额万分之三贴花;汇兑、储蓄及存入或支出款项的单据簿折、提货单等按件贴花500元(旧币)。1953年,将发货票、银钱收据印花税并入商品流通税。1954~1957年,共收印花税45471元。
屠宰税 1919年(民国8年),宰猪1头征银4角,牛1头征银1元,羊1只征银3角。1929年,猪1头征大洋3角,牛1头征大洋1元,羊1只征大洋2角。1950年,按猪、羊、牛等牲畜重量以价计征,税率10%,1957年调为8%。1965年对自养的猪羊改按头(只)计征,猪1头征税2元,羊1只征税0.4元。1973年税制改革,屠宰税并入工商税。1968~1973年共征收屠宰税31.3万元。
建筑税 建筑税是对以国家预算外资金及各种自筹资金进行基本建设活动征收的一个税种。1983年10月开征,税率为10%,当年征收1万元,1984年征收5.1万元,1985年征收47.3万元。
奖金税 包括国营企业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国营企业奖金税,于1984年开征。按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不超过标准工资4个月的免征,超过4个月至5个月的部分征收奖金税30%,超过5个月至6个月的部分征收100%,年发放奖金总额超过标准工资6个月的部分征收300%;集体企业奖金税,1985年开征。计税办法与国营企业相同;事业单位奖金税,1985年开征。规定全年发放奖金总额超过免税限额1个月基本工资以内部分,税率为20%,1个月以上至2个月基本工资以内部分税率为50%,3个月以上含3个月部分,税率为100%。1985年三项总计征收奖金税2.43万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 1985年开始征收。对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课征,以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税额为依据,实行比例税率,地处城镇者税率5%,乡村1%。至年底征收11.5万元。
车船使用税 1951年9月,政务院颁布《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以行驶的车船为征税对象,并分别车、船种类,采用定额税率。1962年,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并规定载客汽车(8人以上汽油车),每季纳税40元,载重汽车按净吨位每吨每季纳税4~15元,畜力大四轮车每季纳税20元;机动船载重吨位50吨以下每季每吨纳税0.35~6元,500吨以上每季每吨纳税0.45元,非机动船10吨以下每季每吨纳税0.15元,300吨以上每季每吨纳税0.35元。1973年,将对企业征收的车船使用税并入工商税。1968~1976年,共征收3万元。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1983年开征。凡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地方政府的各项预算外收入以及城镇集体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均按比例征收。税率10%,1984年调为15%,至1985年共征收61.89万元。
文化娱乐税 1953年改革税制,从特种消费行为税中分出,成为独立税种。征税范围包括经营电影、戏曲、舞蹈、杂技等文化娱乐的企业和单位,税率分5级,电影5%,戏曲、杂技、舞蹈2%~10%。至1965年累计征收文化娱乐税2.14万元。是年停止征收。
契税 民国初期,沿用清制,对房屋买卖、典当、赠予或交换订立契约,均由承受人纳税,买契按财产价额的9%,典契按6%征收。1919年改为买契纳税6%,典契纳税3%。1953年1月,东阿县成立契税征收处,至1954年办理买卖140件、典当510件、交换193件、赠予15件,继承10件,征收契税1940元。农业合作化后,土地不准私人买卖,1956年规定只对房产买卖征收契税。此后契税征收多次中断,多次恢复。1964、1965年两年征收契税300元。1966~1985年间无契税收入。

东阿县税收情况统计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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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税收总额 │农业税 │工商业税│其中 ┃
┃ 数量 │ │ │ ├──────┬────────┬────┬────┬──────┬───────┬────┬────┬────┬───┨
┃年度 │ │ │ │工商所得税 │工商统一税 │工商税 │屠宰税 │牲畜交易税 │车船牌照税 │产品税 │增值税 │营业税 │其他 ┃
┠───────┼──────┼────┼────┼──────┼────────┼────┼────┼──────┼───────┼────┼────┼────┼───┨
┃1949 │158 │138 │20 │ │ │ │ │ │ │ │ │ │ ┃
┠───────┼──────┼────┼────┼──────┼────────┼────┼────┼──────┼───────┼────┼────┼────┼───┨
┃1950~1952 │475 │394 │81 │ │ │ │ │ │ │ │ │ │ ┃
┠───────┼──────┼────┼────┼──────┼────────┼────┼────┼──────┼───────┼────┼────┼────┼───┨
┃1953~1957 │1186 │814 │272 │ │ │ │ │ │ │ │ │ │ ┃
┠───────┼──────┼────┼────┼──────┼────────┼────┼────┼──────┼───────┼────┼────┼────┼───┨
┃1958~1962 │965 │460 │505 │ │ │ │ │ │ │ │ │ │ ┃
┠───────┼──────┼────┼────┼──────┼────────┼────┼────┼──────┼───────┼────┼────┼────┼───┨
┃1963~1965 │600.8 │214.3 │386.5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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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 │187 │80.5 │106.5 │18.7 │32.8 │ │ │ │ │ │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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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7 │194.6 │101.2 │93.4 │13.2 │73.1 │ │ │ │ │ │ │ │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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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 │195.5 │95.5 │100 │20.3 │71.5 │ │8 │ │0.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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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9 │207.5 │97.4 │110.1 │21 │86 │ │2.9 │ │0.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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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 │221.1 │97.4 │ │18 │94.2 │ │4 │0.2 │0.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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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 │226.6 │85.4 │141.2 │16.7 │118.3 │ │4.7 │0.3 │0.5 │ │ │ │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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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 │247.8 │81.8 │166 │19.9 │137 │ │7.4 │0.5 │0.6 │ │ │ │0.6 ┃
┠───────┼──────┼────┼────┼──────┼────────┼────┼────┼──────┼───────┼────┼────┼────┼───┨
┃1973 │260.6 │76.8 │183.8 │35.8 │ │146.5 │1 │0.2 │0.3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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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 │269 │76.5 │192.5 │42.3 │ │148.9 │0.6 │0.3 │0.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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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5 │313.4 │78.9 │234.5 │59.4 │ │174.2 │0.1 │ │0.3 │ │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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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 │339.6 │76.6 │263 │62.2 │ │199.4 │0.7 │0.1 │0.3 │ │ │ │0.3 ┃
┠───────┼──────┼────┼────┼──────┼────────┼────┼────┼──────┼───────┼────┼────┼────┼───┨
┃1977 │385.3 │72.6 │312.7 │65.9 │ │245.7 │1 │0.1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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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 │362.9 │59.6 │303.3 │76.2 │ │226.8 │0.3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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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 │302.2 │49.1 │253.1 │21.5 │ │231.4 │0.1 │0.1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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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 │83.6 │53.2 │30.4 │30.5 │ │ │ │0.3 │ │ │ │ │-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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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 │301.2 │73.9 │227.3 │28.9 │ │198.3 │0.4 │ │ │ │ │ │-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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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 │435.3 │108.1 │327.2 │30.4 │ │ │ │ │ │ │23.5 │ │-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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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 │451.1 │199.6 │ │30.7 │ │307.2 │ │6.4 │ │ │0.8 │ │-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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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 │463.9 │106.6 │359 │20.5 │ │272.4 │0.1 │8.7 │ │20.3 │1.6 │35.4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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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 │704.8 │ │ │ │ │ │ │ │ │155.2 │1.2 │21.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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