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决算管理 建国初期,县人民政府每半年造收支预算1次,报请专署审核批准后开给支拨书,县在批准数字内批定具体开支计划。1953年,东阿县始实行预算制度。预算的编制是在发展生产,增加收入,节约开支,留有后备和收支平衡的原则下编制全年收支预算,年终根据执行情况编报财政决算,交县人民政府初审,县委定审。1954年开始执行预算立法编审程序,预、决算由财政部门编制后,交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省、地财政部门备案。“文化大革命”中,预算立法程序遭破坏。1978年恢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后,重新实行预算立法制度,县财政每年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1次年度预决算情况,接受人民代表的监督。在执行过程中,因政策变动,国民经济发展变化及自然灾害等原因,对预算进行调整时,要向人大常委务委员会及时汇报。
行政事业经费管理 1949年,县政府对行政、事业单位经费采取“定员定额”管理。根据国务院规定的供给标准,统一编制经费预算,定期上报核销。1953年起,实行全额预算管理,根据单位性质、规模划分独立预算单位和报帐单位,按省统一规定实行定额管理、差额补助的办法,控制经费开支。1958年,省将公用费开支标准制定权下放县后,县对人民公社的公杂费、电话电报费、自行车修理费、小型设备购置费等,采取按月包干、节约留用、超支不补,差旅费、取暖费实报实销;对大型修缮和设备购置采取事先编制预算,经县批准,县、社各半分摊。1963年3月,根据省府《关于统一全省公用经费开支标准的规定》,东阿县规定县党政机关每人每月经费4.5元,农林水及文教、交通,区公所等行政事业单位每人每月4元,在其规定范围内实报实销,节约留用。“文化大革命”开始后,财政制度遭破坏。1977年起,对会议费和经费开支标准,逐步作出规定。1984年规定县委、政府、人大、政协及公、检、法每人每月经费27元,县直局、委、办每人每月12元,城关镇每人每月17元,各乡镇每人每月12元。按其定额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节余留作职工福利或结转下年使用。对会议费、修缮费、购置费采取专项预算审批。
工商企业财务管理 1952年,县财政科设专人负责全县企业财务管理和监督,帮助企业开展增产节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监督检查财务收支和利税完成情况。1956年起,逐步在部分单位建立成本核算制度。1958年“大跃进”中,企业实行“以表代帐”和“无帐会计”,造成企业家底不清,财产不明,核算不细,盈亏不实及严重浪费现象。1962年起,先后贯彻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会计核算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关于国营工业企业生产费用、产品成本项目和成本核算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加强对工商企业的成本费用和财务管理工作,严格对国营企业流动资金的拨付和管理,同时,对企业提取职工奖励基金,收入交库,亏损拨补等进行整顿;并对职工奖励基金提取比例作出明确规定。1978年后,企业财务管理强调以经济效益为中心,搞好成本核算和经营管理,在财务管理体制上进行改革,对企业多余的固定资产采取有偿调拨办法。1980年后,规定凡固定资产在百万元以上的企业,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仍按“三、七”分成不变;固定资产在百万元以下的企业,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全部留归企业。1983年9月,进行财政、纪律大检查,对违犯财经纪律,乱摊成本费用,挤占挪用财政收入等问题进行查处。财务管理水平明显提高。
农业财务管理 建国后,东阿县经管的农业经费有13项,主要为农业事业费、林业事业费、水利事业费。
农业事业费:1953~1957年,农业事业费计划指标,由上级主管部门和财务部门逐年下达,县财政、农业部门在上级分配的总额预算内视情况进行调剂。1964年,根据省有关农业事业费的使用范围和财务管理规定,对农业事业费实行定额管理,对农业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纳入县财政预算管理。1979年,根据中央加速发展农业的指示精神,财政部、中国农业银行颁发了《农业三场财务管理的几项规定》,按其规定,农业“三场”属事业性质、企业管理的生产单位,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盈余留用,亏损不补”的财务包干办法。1980年对行政事业单位经费实行包干的同时,对农业、农场、畜牧、农机事业费列入包干范围。下述支农资金不列入预算包干范围:一是农业大规模病虫害的临时防治费、土壤普查费、社队农科网普及费;二是农业调查资金和区划事业费;三是畜禽防治费;四是农业“三场”、种子公司的周转资金;五是支援农村人民公社投资。1983年,对全额供给的基层事业单位采取“经费包干,一年一定,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方法,对粮种场、兽医站、配种站等单位,一律实行独立核算,按企业管理;对有一定收入的农科所等,实行“定收定支,差额补助”办法。
建国初至1985年,国家用于东阿县农业、农机、农垦、畜牧等方面的事业支出费为671万元(不含支援人民公社投资和基本建设投资)。
林业事业费:该项费用主要用于造林、育苗、采种、植保工作。1953年,东阿有苗圃3处26人,财政拨款326元。1957年规定,育苗费的开支范围包括种苗费、作业短工工资、医药费、投资费及实行定额补助的经费。营林机构的公杂费、职工医疗费、业务费由林业单位编制预算,经县财政批准后,实报实销。1964年对林业事业费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进行管理。林业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不提取基本折旧基金,固定资产变价收入上交县财政。1966年,县财政局、县人民银行规定:社队造林补助费、干部培训费及其他事业费,由人民公社统一管理。1979年,省财政局、林业厅规定,凡采伐收购木材等林产品的单位和出售上述产品的社队,均应征收育林基金。所征缴的育林基金可跨年度使用,但不经财政、林业部门批准不得挪作他用。1980年,行政事业单位经费实行预算包干后,其林业防火、防治病虫害事业费及社队造林补助费不列入包干范围。是年,东阿林业事业费包干基数为5.6万元。1983年,林业事业费全部列入包干范围,对林场、苗圃、植保公司等自收自支单位,均实行企业管理。建国初至1985年,用于林业投资124.5万元。
水利事业费:1954年,水利事业费正式列入县财政预算。1961年,省水利厅明确规定农田水利经费的使用范围,指出该项经费是国家对人民公社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一种补助费,用于公社的灌溉配套及排灌机械、机井、除涝、水利水电等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凡国家兴办的各种水利工程和其他基本建设工程,都不得挤占水利经费。1963年,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和抗旱经费列县财政预算,为加强财政监督,财政部门按照核定的用款计划将资金拨交农业银行,用款单位事先按工程项目编造预算和财务计划,方给予拨款。1966年列入水利资金统一管理范围的有小型农田水利补助、防汛、抗旱、河道岁修等经费。1979年省财政厅、水利厅规定,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是专款专用于集体经济的补助,不得挪用于县办工程或县办企业;抗旱经费主要用于补助社队添置抗旱工具及抗旱油、电费等。1980年,规定小型农田水利事业费及水土保持中的工程补助费、防风岁修费、社队水产养殖补助费和水产种苗场、站的周转资金不列入包干范围。是年,县水利事业费包干基数为5.2万元。1983年实行预算包干后,规定抗旱、防汛、治理盐碱地配套等资金不属包干范围。对水利局所属自收自支单位实行企业管理。
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 按照省委规定,自1962年4月起,凡是没有社会集团购买力的指标和“集团购力购物证”,而擅自购买控购商品者,财政部门不予拨款。1966年规定,凡购买沙发、地毯、钢丝床、汽车、摩托车、电冰箱、照相机、呢绒、绸缎等商品,逐级报送省政府批准;购买电影放映机、电风扇、收音机、自行车等商品由专署审批;购买打字机和一般家具由县政府批准。1981年,省决定将原32种由省、地两级审批的控制商品,改为省、地、县三级分管审批,下放给县审批的商品有电唱机、公用包、毛毯、毛线、毛巾被、卷烟、酒等共10种。1984年,专项控购商品由32种减少到14种。由县市审批的控制商品有照相机和放大机、大型或高级乐器、家具等5种。县财政局设立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负责该项工作。
第五节 财政管理
预决算管理 建国初期,县人民政府每半年造收支预算1次,报请专署审核批准后开给支拨书,县在批准数字内批定具体开支计划。1953年,东阿县始实行预算制度。预算的编制是在发展生产,增加收入,节约开支,留有后备和收支平衡的原则下编制全年收支预算,年终根据执行情况编报财政决算,交县人民政府初审,县委定审。1954年开始执行预算立法编审程序,预、决算由财政部门编制后,交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省、地财政部门备案。“文化大革命”中,预算立法程序遭破坏。1978年恢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后,重新实行预算立法制度,县财政每年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1次年度预决算情况,接受人民代表的监督。在执行过程中,因政策变动,国民经济发展变化及自然灾害等原因,对预算进行调整时,要向人大常委务委员会及时汇报。
行政事业经费管理 1949年,县政府对行政、事业单位经费采取“定员定额”管理。根据国务院规定的供给标准,统一编制经费预算,定期上报核销。1953年起,实行全额预算管理,根据单位性质、规模划分独立预算单位和报帐单位,按省统一规定实行定额管理、差额补助的办法,控制经费开支。1958年,省将公用费开支标准制定权下放县后,县对人民公社的公杂费、电话电报费、自行车修理费、小型设备购置费等,采取按月包干、节约留用、超支不补,差旅费、取暖费实报实销;对大型修缮和设备购置采取事先编制预算,经县批准,县、社各半分摊。1963年3月,根据省府《关于统一全省公用经费开支标准的规定》,东阿县规定县党政机关每人每月经费4.5元,农林水及文教、交通,区公所等行政事业单位每人每月4元,在其规定范围内实报实销,节约留用。“文化大革命”开始后,财政制度遭破坏。1977年起,对会议费和经费开支标准,逐步作出规定。1984年规定县委、政府、人大、政协及公、检、法每人每月经费27元,县直局、委、办每人每月12元,城关镇每人每月17元,各乡镇每人每月12元。按其定额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节余留作职工福利或结转下年使用。对会议费、修缮费、购置费采取专项预算审批。
工商企业财务管理 1952年,县财政科设专人负责全县企业财务管理和监督,帮助企业开展增产节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监督检查财务收支和利税完成情况。1956年起,逐步在部分单位建立成本核算制度。1958年“大跃进”中,企业实行“以表代帐”和“无帐会计”,造成企业家底不清,财产不明,核算不细,盈亏不实及严重浪费现象。1962年起,先后贯彻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会计核算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关于国营工业企业生产费用、产品成本项目和成本核算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加强对工商企业的成本费用和财务管理工作,严格对国营企业流动资金的拨付和管理,同时,对企业提取职工奖励基金,收入交库,亏损拨补等进行整顿;并对职工奖励基金提取比例作出明确规定。1978年后,企业财务管理强调以经济效益为中心,搞好成本核算和经营管理,在财务管理体制上进行改革,对企业多余的固定资产采取有偿调拨办法。1980年后,规定凡固定资产在百万元以上的企业,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仍按“三、七”分成不变;固定资产在百万元以下的企业,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全部留归企业。1983年9月,进行财政、纪律大检查,对违犯财经纪律,乱摊成本费用,挤占挪用财政收入等问题进行查处。财务管理水平明显提高。
农业财务管理 建国后,东阿县经管的农业经费有13项,主要为农业事业费、林业事业费、水利事业费。
农业事业费:1953~1957年,农业事业费计划指标,由上级主管部门和财务部门逐年下达,县财政、农业部门在上级分配的总额预算内视情况进行调剂。1964年,根据省有关农业事业费的使用范围和财务管理规定,对农业事业费实行定额管理,对农业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纳入县财政预算管理。1979年,根据中央加速发展农业的指示精神,财政部、中国农业银行颁发了《农业三场财务管理的几项规定》,按其规定,农业“三场”属事业性质、企业管理的生产单位,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盈余留用,亏损不补”的财务包干办法。1980年对行政事业单位经费实行包干的同时,对农业、农场、畜牧、农机事业费列入包干范围。下述支农资金不列入预算包干范围:一是农业大规模病虫害的临时防治费、土壤普查费、社队农科网普及费;二是农业调查资金和区划事业费;三是畜禽防治费;四是农业“三场”、种子公司的周转资金;五是支援农村人民公社投资。1983年,对全额供给的基层事业单位采取“经费包干,一年一定,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方法,对粮种场、兽医站、配种站等单位,一律实行独立核算,按企业管理;对有一定收入的农科所等,实行“定收定支,差额补助”办法。
建国初至1985年,国家用于东阿县农业、农机、农垦、畜牧等方面的事业支出费为671万元(不含支援人民公社投资和基本建设投资)。
林业事业费:该项费用主要用于造林、育苗、采种、植保工作。1953年,东阿有苗圃3处26人,财政拨款326元。1957年规定,育苗费的开支范围包括种苗费、作业短工工资、医药费、投资费及实行定额补助的经费。营林机构的公杂费、职工医疗费、业务费由林业单位编制预算,经县财政批准后,实报实销。1964年对林业事业费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进行管理。林业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不提取基本折旧基金,固定资产变价收入上交县财政。1966年,县财政局、县人民银行规定:社队造林补助费、干部培训费及其他事业费,由人民公社统一管理。1979年,省财政局、林业厅规定,凡采伐收购木材等林产品的单位和出售上述产品的社队,均应征收育林基金。所征缴的育林基金可跨年度使用,但不经财政、林业部门批准不得挪作他用。1980年,行政事业单位经费实行预算包干后,其林业防火、防治病虫害事业费及社队造林补助费不列入包干范围。是年,东阿林业事业费包干基数为5.6万元。1983年,林业事业费全部列入包干范围,对林场、苗圃、植保公司等自收自支单位,均实行企业管理。建国初至1985年,用于林业投资124.5万元。
水利事业费:1954年,水利事业费正式列入县财政预算。1961年,省水利厅明确规定农田水利经费的使用范围,指出该项经费是国家对人民公社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一种补助费,用于公社的灌溉配套及排灌机械、机井、除涝、水利水电等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凡国家兴办的各种水利工程和其他基本建设工程,都不得挤占水利经费。1963年,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和抗旱经费列县财政预算,为加强财政监督,财政部门按照核定的用款计划将资金拨交农业银行,用款单位事先按工程项目编造预算和财务计划,方给予拨款。1966年列入水利资金统一管理范围的有小型农田水利补助、防汛、抗旱、河道岁修等经费。1979年省财政厅、水利厅规定,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是专款专用于集体经济的补助,不得挪用于县办工程或县办企业;抗旱经费主要用于补助社队添置抗旱工具及抗旱油、电费等。1980年,规定小型农田水利事业费及水土保持中的工程补助费、防风岁修费、社队水产养殖补助费和水产种苗场、站的周转资金不列入包干范围。是年,县水利事业费包干基数为5.2万元。1983年实行预算包干后,规定抗旱、防汛、治理盐碱地配套等资金不属包干范围。对水利局所属自收自支单位实行企业管理。
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 按照省委规定,自1962年4月起,凡是没有社会集团购买力的指标和“集团购力购物证”,而擅自购买控购商品者,财政部门不予拨款。1966年规定,凡购买沙发、地毯、钢丝床、汽车、摩托车、电冰箱、照相机、呢绒、绸缎等商品,逐级报送省政府批准;购买电影放映机、电风扇、收音机、自行车等商品由专署审批;购买打字机和一般家具由县政府批准。1981年,省决定将原32种由省、地两级审批的控制商品,改为省、地、县三级分管审批,下放给县审批的商品有电唱机、公用包、毛毯、毛线、毛巾被、卷烟、酒等共10种。1984年,专项控购商品由32种减少到14种。由县市审批的控制商品有照相机和放大机、大型或高级乐器、家具等5种。县财政局设立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负责该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