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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财政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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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财政实行中央集权制,赋税征收种类及数额由中央决定。时以征收田赋为主,官俸役食银按定数在田赋中坐支,杂税尽收尽解。
1912年(民国元年),县公署按月向省请领政费,由省按其规定标准,根据各县的等级,按月发给支付命令,抵解省款。地丁税、杂税除按规定提成征收费外,全部解省。1919年始划分中央、省、县收支范围,县地方税留县使用。1930年,地方财政始实行预算,每年将预算报省批准后执行,其收支自求平衡。除地丁税、杂税外,其余上解省局。
1940年县抗日政府成立后,实行自筹自给制。尔后,随着抗日战争的进展逐步实行统支统收的供给制度。解放战争时期仍沿用,直至建国初期。
1953年,实行中央、省、县三级财政管理体制,县始为一级财政。乡(镇)收支全部列入县级财政预算。财政收入分为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和调剂收入。1954年,实行固定比例分成办法,工商营业税、工商所得税47%调剂给县财政,同时将民税、利息所得税划给县作为固定收入。1956年,将农业税收入和公债收入按比例划作县级收入。1957年,对部分税种作调整,其中在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营业税、工商所得税中,县分20%;农业税县分成30%。1958年实行“以收定支、五年不变”的财政体制,但在“大跃进”中实行“一平二调”,财政管理混乱,“五年不变”的体制仅实行一年。1959年,重新实行“统一领导、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制度,收支相抵,收大于支部分上解省财政;支大于收部分由省补助。1960年,省将县级财政管理权适当扩大,规定:收入超过上级规定部分的30%留县;农业税附加15%,县、公社各5%分成;工商附加税,按所属范围分别归县、社财政;县办国营企业的留成比例,由8%提为18%;县投资兴办的小型企业其当年实现利润的留县使用,自下年度列入国家预算;服务行业的利润归县,下放到公社的商业利润社留成10%。1962年,在国民经济调整中,财政管理权相对集中,实行全国一盘棋,上下一本帐,一切收支纳入国家预算管理,对预算外资金采取纳、减、管的措施。
1971年实行“定支定收,收支包干,保证上缴,节余留用,一年一定”的管理办法。1974年实行“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奖励,支出包干,超支不补,节约归己”的管理体制。1976年实行定支定收,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变,要求自求平衡,遇特殊困难,经上级批准酌减收入或给予补助。
1980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增长分成,节约归己,一定五年”的财政管理体制。是年,地区核定东阿包干收入基数为440万元,包干支出基数630万元,定额补助基数586.3万元,每年递增5%。1982年改为按收入总额分成包干的管理体制,取消定额补助每年递增5%的规定。重新核定东阿收入基数为275.4万元,支出基数为792.7万元。1983年地区对县财政收入基数调整为277.4万元,支出基数调整为785.8万元,收入总额分成50%,定额补助567万元,同时将县办工业企业的亏损改为五、五分担。1985年,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地区对县采取收支全留,定额补助,按补助基数的2%逐年递减的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