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 1953年11月,始对油脂油料实行统购统销,将私营油脂、油料由国家按牌价收购,个体经营被禁止。次年规定,对花生的统购,每亩留种子23斤,人均不足花生米15斤者免购,15斤以上者全购。1956年实行合同预购,对无定购合同的社队,允许自产自用,不准在市场出售,国家按加工油脂扣减供应指标。1957年将棉籽列为统购油料,农民留足种子外,全部统购,每出售100斤籽棉,优待棉仁饼10斤。1958年,油料作物种植面积减少,全县仅收购花生米17万斤,棉籽78万斤。
1961年为鼓励油料作物种植,实行实物奖售政策,规定每交售花生米100斤奖给粮票20斤、布票2尺,芝麻、蓖麻籽每100斤另返还油15斤。尔后,增加奖售化肥及生活日用品。1967年规定,花生每亩留种子25~35斤,口油人均花生米8~12斤,其余国家全部征购,返还花生仁饼并奖布票2.5尺,化肥指标30斤。1971年,实行油脂油料超购部分加价政策。生产队出售自留油料加价20%,不返还饼,不奖售化肥。1972年,对超购的花生、油菜籽加价30%收购;芝麻、蓖麻籽,不要奖售粮、油者加价30%;生产队交售的棉籽,因随棉花统购,不予加价。1976年,全县油菜种植面积增加,规定每亩留种子2斤,每人留油5斤,其余部分国家统购80%,20%部分如卖给国家加价30%。棉籽统购办法改为每亩留种20斤、口油10斤,其余部分统购由50%提高到80%,对超过50%的统购部分加价30%。
1979年后,棉田面积扩大,国家对棉花实行加价收购和奖售粮食、化肥的政策,仅棉油全县自给有余,其他油料国家不再统购。至1985年,奖售政策随之取消。
销售 1953年统购统销前,食油通过市场自由交易。1954年9月7日,县财政委员会颁布《食油供应暂行办法》后,始采取限量供应。规定县、区机关干部(包括区供销社,中学、高小教员)及随同干部在机关起伙的保姆,每人每月12两(16两制,下同);随同干部的家属每人每月3两;乡干、区社零售网点干部、初小教员及双方工作者的婴儿,每人每月半斤;县手工业合作社、建筑工人,每人每月6两;农民每人每月2两,1户1人者按2人定量,1户2人者按3口人定量供应;凡在校学生,不分中小学,每人每月供应4两;修堤、挖河民工,每人每月供应9两;县、区机关招待所用油,按其用油总额7%予以补助,各区群众机动用油,按全区群众供油总额3%补助;国家机关召开临时会议,每人每月按1.5斤标准编制用油计划;大车用油,按每月每辆12两编造计划;婚、丧、病、产用油,按百户4斤控制,由乡政府写信供应;部队(包括后勤及公安部队)每人每月供应1.5斤。
1955年以后,根据年度食油加工储备状况,每季下达销售计划,定量标准经常变化。1964年,根据上级指示,机关、团体、学校、城镇居民等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供应5两(10两制,下同),农村只购不销,积极组织农民自有油料加工,粮食部门开展以料换油业务,对统销队和沉沙池区域诸村,以粮带油,供应标准时有变化。
1970年1月1日起,城乡非农业人口食油供应,一律每人每月半斤,至1985年。
食品工业用油,有时采取油随粮走方式,按购粮比数供应,有时按油脂储备状况,酌情供应。
粮油票证 1942年10月,开始使用晋冀鲁豫边区粮食局发行的粮票。1948年10月,使用华北人民政府财政部发行的公粮票、小米票、小麦票、饲料票、柴票。1949年10月,使用华东区粮票,1952年7月废止。1955年9月1日,发行山东省地方购粮购油统一票证;11月1日,全国购粮购油统一票证在境内开始流通,并作了相应的使用规定。境内流通的票证,有全国通用粮票、山东省地方粮票及油票。
东阿县食用油脂购销情况表| 年份 | 收购数量(万斤) | 非农业销售(万斤) | 农业销售(万斤) | 合计(万斤) |
|---|
| 1953 | 67.42 | | | |
| 1957 | 100.01 | | | |
| 1962 | 0.45 | 4.34 | 24.15 | 28.49 |
| 1967 | 33.05 | 8.84 | 13.50 | 22.34 |
| 1972 | 12.92 | 25.69 | 8.10 | 33.79 |
| 1974 | 17.72 | 25.32 | 5.05 | 30.37 |
| 1976 | 14.14 | 28.63 | 12.33 | 40.96 |
| 1978 | 7.17 | 18.14 | 5.76 | 23.90 |
| 1979 | 8.99 | 29.11 | 6.23 | 35.34 |
| 1980 | 33.09 | 28.63 | 1.90 | 30.53 |
| 1981 | 141.57 | 29.88 | 2.86 | 32.74 |
| 1982 | 53.83 | 43.06 | 3.99 | 47.05 |
| 1983 | 180.88 | 55.06 | 1.43 | 56.49 |
| 1984 | 125.24 | 131.46 | 2.68 | 134.14 |
| 1985 | 44.85 | 45.32 | 0.22 | 45.54 |
收购 1953年11月,始对油脂油料实行统购统销,将私营油脂、油料由国家按牌价收购,个体经营被禁止。次年规定,对花生的统购,每亩留种子23斤,人均不足花生米15斤者免购,15斤以上者全购。1956年实行合同预购,对无定购合同的社队,允许自产自用,不准在市场出售,国家按加工油脂扣减供应指标。1957年将棉籽列为统购油料,农民留足种子外,全部统购,每出售100斤籽棉,优待棉仁饼10斤。1958年,油料作物种植面积减少,全县仅收购花生米17万斤,棉籽78万斤。
1961年为鼓励油料作物种植,实行实物奖售政策,规定每交售花生米100斤奖给粮票20斤、布票2尺,芝麻、蓖麻籽每100斤另返还油15斤。尔后,增加奖售化肥及生活日用品。1967年规定,花生每亩留种子25~35斤,口油人均花生米8~12斤,其余国家全部征购,返还花生仁饼并奖布票2.5尺,化肥指标30斤。1971年,实行油脂油料超购部分加价政策。生产队出售自留油料加价20%,不返还饼,不奖售化肥。1972年,对超购的花生、油菜籽加价30%收购;芝麻、蓖麻籽,不要奖售粮、油者加价30%;生产队交售的棉籽,因随棉花统购,不予加价。1976年,全县油菜种植面积增加,规定每亩留种子2斤,每人留油5斤,其余部分国家统购80%,20%部分如卖给国家加价30%。棉籽统购办法改为每亩留种20斤、口油10斤,其余部分统购由50%提高到80%,对超过50%的统购部分加价30%。
1979年后,棉田面积扩大,国家对棉花实行加价收购和奖售粮食、化肥的政策,仅棉油全县自给有余,其他油料国家不再统购。至1985年,奖售政策随之取消。
销售 1953年统购统销前,食油通过市场自由交易。1954年9月7日,县财政委员会颁布《食油供应暂行办法》后,始采取限量供应。规定县、区机关干部(包括区供销社,中学、高小教员)及随同干部在机关起伙的保姆,每人每月12两(16两制,下同);随同干部的家属每人每月3两;乡干、区社零售网点干部、初小教员及双方工作者的婴儿,每人每月半斤;县手工业合作社、建筑工人,每人每月6两;农民每人每月2两,1户1人者按2人定量,1户2人者按3口人定量供应;凡在校学生,不分中小学,每人每月供应4两;修堤、挖河民工,每人每月供应9两;县、区机关招待所用油,按其用油总额7%予以补助,各区群众机动用油,按全区群众供油总额3%补助;国家机关召开临时会议,每人每月按1.5斤标准编制用油计划;大车用油,按每月每辆12两编造计划;婚、丧、病、产用油,按百户4斤控制,由乡政府写信供应;部队(包括后勤及公安部队)每人每月供应1.5斤。
1955年以后,根据年度食油加工储备状况,每季下达销售计划,定量标准经常变化。1964年,根据上级指示,机关、团体、学校、城镇居民等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供应5两(10两制,下同),农村只购不销,积极组织农民自有油料加工,粮食部门开展以料换油业务,对统销队和沉沙池区域诸村,以粮带油,供应标准时有变化。
1970年1月1日起,城乡非农业人口食油供应,一律每人每月半斤,至1985年。
食品工业用油,有时采取油随粮走方式,按购粮比数供应,有时按油脂储备状况,酌情供应。
粮油票证 1942年10月,开始使用晋冀鲁豫边区粮食局发行的粮票。1948年10月,使用华北人民政府财政部发行的公粮票、小米票、小麦票、饲料票、柴票。1949年10月,使用华东区粮票,1952年7月废止。1955年9月1日,发行山东省地方购粮购油统一票证;11月1日,全国购粮购油统一票证在境内开始流通,并作了相应的使用规定。境内流通的票证,有全国通用粮票、山东省地方粮票及油票。
东阿县食用油脂购销情况表
单位:万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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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收购 │销售 ┃
┃ 数量 │ ├────────┬───────┬────────┨
┃年份 │ │非农业销售 │农业销售 │合计 ┃
┠────────┼─────┼────────┼───────┼────────┨
┃1953 │67.42 │ │ │ ┃
┠────────┼─────┼────────┼───────┼────────┨
┃1957 │100.01 │ │ │ ┃
┠────────┼─────┼────────┼───────┼────────┨
┃1962 │0.45 │4.34 │24.15 │28.49 ┃
┠────────┼─────┼────────┼───────┼────────┨
┃1967 │33.05 │8.84 │13.50 │22.34 ┃
┠────────┼─────┼────────┼───────┼────────┨
┃1972 │12.92 │25.69 │8.10 │33.79 ┃
┠────────┼─────┼────────┼───────┼────────┨
┃1974 │17.72 │25.32 │5.05 │30.37 ┃
┠────────┼─────┼────────┼───────┼────────┨
┃1976 │14.14 │28.63 │12.33 │40.96 ┃
┠────────┼─────┼────────┼───────┼────────┨
┃1978 │7.17 │18.14 │5.76 │23.90 ┃
┠────────┼─────┼────────┼───────┼────────┨
┃1979 │8.99 │29.11 │6.23 │35.34 ┃
┠────────┼─────┼────────┼───────┼────────┨
┃1980 │33.09 │28.63 │1.90 │30.53 ┃
┠────────┼─────┼────────┼───────┼────────┨
┃1981 │141.57 │29.88 │2.86 │32.74 ┃
┠────────┼─────┼────────┼───────┼────────┨
┃1982 │53.83 │43.06 │3.99 │47.05 ┃
┠────────┼─────┼────────┼───────┼────────┨
┃1983 │180.88 │55.06 │1.43 │56.49 ┃
┠────────┼─────┼────────┼───────┼────────┨
┃1984 │125.24 │131.46 │2.68 │134.14 ┃
┠────────┼─────┼────────┼───────┼────────┨
┃1985 │44.85 │45.32 │0.22 │45.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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