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购 明清时期,按地亩向农民派征粮米,分别于上忙、下忙征收,即农历二至四月和八至十月。征收前漕米房开出“串粟由单”,由里长或甲长按户传送,在限定时间内到指定米廒交纳。1915年(民国4年),漕米改征银元,每石折收银6元。1926年每石增至22元。1940年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后,解放区征粮实行简易合理负担办法,在查田、定产、区分土质的基础上,以人计算累进、以户计算负担。每亩按年收入1.2~1.4石为标准地计征,收入超过或少于此数,根据土质优劣,参照收获多少折合标准地计算负担。1942~1945年,人均征收约为60斤,年计征公粮800万斤。1948年,采取比例征收制,贯彻减免政策,力求合理负担。根据当年收成状况秋季进行统算,每标准亩年收入按101~120斤为标准,每负担亩征米16.5斤,柴米4斤,负担亩最高不超过25斤,另外每负担亩附加地村粮2.5斤,柴米半斤。1949年粮食征收按全年负担,麦秋两季统算;麦征为预借数,秋征时补齐。
1953年11月2日,贯彻中央《关于实行粮食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决定》,始推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确定农业人口口粮每年360斤,麦季留85斤,秋季275斤;种子每亩平均25斤;饲料:每头牛驴200斤,骡马350斤,猪100斤。各村根据常年产量按以上标准计算余粮数,以余粮数的70~80%核定征购任务;每人平均余粮10斤以下者免购,200斤以上者购90%。1954年全县实缴征购1979万斤,其中征收1482万斤。
1955年,国务院发布《农村粮食统购统销办法》后,实行定产、定购、定销的三定政策。按常年产量扣除人均口粮360斤,两口人以下户多留半口人口粮;种子:小麦每亩留10斤,秋粮每亩5斤;饲料:牛驴每头130~150斤,骡马300~360斤,育肥猪和母猪分别为120、250斤,羊每只3斤。交公粮每人平均余20斤以下者免购,300斤以上者购90%,是年完成征购4524万斤,其中征收2186万斤。
1958年4月,实行粮食统购包干、购销差额管理办法。规定自1958年新麦入库开始,5年不变,全县定购任务为4350万斤。因受虚报浮夸风的影响,高估产、高征购,是年征购入库7850万斤,造成口粮、种子、饲料不足。1959~1962年,征购入库8011万斤,其中1961,1962年分别为85、320万斤。1964年,县委确定农民口粮每天人均6两以下的不购,超额完成包购任务的队可吃到7~8两,口粮最高标准不超过9两。
1965年10月,实行包购一定3年不变的政策。规定扣除各项留量,集体分配口粮每人年均不足300斤者不购,人均300斤以上的按比例适当多购、多定,全县核定每年征购基数为3150万斤,并增加5~10%的机动数计购。因秋季受灾减产,征购任务调减为2400万斤,实际入库2354万斤。1966~1970年累计完成征购8300万斤,年均1660万斤。
1971年,又确定包购基数一定5年不变,包购基数调整为1800万斤。对完成国家生产计划的生产队,超产部分国家征购40%,超购部分加价20%,每征购100元的粮食,奖售化肥80斤,至1975年完成征购入库8579万斤,年均完成1816万斤。
1981年,执行粮食购销差额管理调拨包干办法,包购基数4年不变,在正常年景,完成当年征购包干任务后,超交部分可抵顶下年度征购任务,以丰补歉;并在征购任务完成以后开放粮食市场,实行多渠道经营。是年包购基数1500万斤,实际完成1885万斤。尔后,因棉田面积扩大,粮食征购任务有所减少。1985年实行合同定购制。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参照土地、人口和粮食产量,确定各乡镇定购任务。并由村到户,按品种、数量签定当年收购合同。完成定购合同的超交部分按牌价加价20%,并奖售给一定数量的化肥、柴油。是年合同定购基数为3880万斤,其中小麦3000万斤,玉米800万斤,谷子80万斤,实际完成收购4179万斤。
销售 1953年11月,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后,对非农业人口始实行计划供应。城镇居民,经居民小组评议,由区政府审查批准,按实需供应;机关、部队、学校、工厂、企事业单位,每月作出用粮计划,报粮食部门批准后,按核定数量供应。农村缺粮户由国家统销,是年统销粮食401万斤。
1955年10月26日,根据《山东省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全县非农业人口定量分为七类:一类为特重体力劳动者,每人每月定52~60斤;二类为轻体力劳动者,每人每月32~39斤;三类为一般重体力劳动者,每人每月41~49斤;四类为机关、团体工作人员,公私合营企业职员,店员及其他脑力劳动者每人每月30~31.5斤;五类为大、中学学生,每人每月28~35斤;六类为一般居民和10周岁以上儿童每人每月24~27.5斤;七类为10周岁以下儿童8~22斤。其中各类又分一、二、三等,分别确定供应标准。农村贯彻执行粮食部颁发的《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规定,凡生产粮食的农户,按核定的粮食产量减去用粮量和实缴公粮后,不足的和不生产粮食的农村居民为缺粮户。国家对缺粮户进行统销,当年核定全县统销发征1.6万户,占总户数21.7%,人口8.23万人,占总人口的26.3%,是年销售粮食1723万斤,其中非农业销售992万斤(含工业用粮,下同)。
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因大办公共食堂,致使粮食大量浪费,农村出现严重缺粮。1958~1959年,共销售粮食12194万斤,其中非农业销售5291万斤,农业销售6903万斤(含返还1957年超购过头粮部分)。1960~1962年共返销6011万斤。1964年销售粮食1443万斤,其中非农业销售398万斤,农业销售1045万斤。
1971年,调整非农业人口计划供应量标准,规定特重体力劳动者每人每月45~54斤,一般体力劳动者33~35斤,轻体力劳动者28~32斤,脑力劳动者27~33斤,大、中学学生30~35斤,一般居民及高小学生23~27斤,10周岁以下儿童5~23斤,其中不满周岁者5斤,9~10周岁者23斤,此后供应标准未变。当年销售粮食1346万斤,其中非农业销售655万斤,分别为:定量人口482万斤,饮食业58万斤,糕点业36万斤,副食业3万斤,酿造业36万斤,工业2万斤,饲料29万斤,其他9万斤;农业销售691万斤,其中统销口粮434万斤,奖售粮71万斤,民用补助粮186万斤。
1981年,实行粮食购销调拨包干办法,对沉沙池区的姜楼、顾官屯、关山、刘集4个乡镇42个村,定销粮食310万斤,一定3年不变。1983年后,粮食实行多渠道经营,粮食部门销售量减少。1985年销售粮食2445万斤,其中非农业销售1803万斤,分别为:定量人口1136万斤,工业、饮食业、副食品加工业、酿造业等销售667万斤;农业销售642万斤,其中统销粮299万斤,奖售粮161万斤,自筹粮销售182万斤。
东阿县粮食购销状况表
单位:万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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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社会总产量 │国家征购 │销售数量 │其中 ┃
┃ │ ├──────┬──────┤ ├────────┬───────┨
┃ │ │征购数量 │占总产% │ │非农业销售 │农业销售 ┃
┠─────┼───────┼──────┼──────┼──────┼────────┼───────┨
┃1955 │17871 │4524 │25.32 │3135 │992 │2143 ┃
┠─────┼───────┼──────┼──────┼──────┼────────┼───────┨
┃1957 │16831 │3867 │22.98 │2768 │1011 │17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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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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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社会总产量 │国家征购 │销售数量 │其中 ┃
┃ │ ├──────┬──────┤ ├────────┬───────┨
┃ │ │征购数量 │占总产% │ │非农业销售 │农业销售 ┃
┠─────┼───────┼──────┼──────┼──────┼────────┼───────┨
┃1959 │10841 │5212 │48.08 │6903 │1002 │5901 ┃
┠─────┼───────┼──────┼──────┼──────┼────────┼───────┨
┃1961 │2857 │85 │2.98 │4331 │584 │3747 ┃
┠─────┼───────┼──────┼──────┼──────┼────────┼───────┨
┃1963 │10725 │2219 │20.69 │1984 │426 │1558 ┃
┠─────┼───────┼──────┼──────┼──────┼────────┼───────┨
┃1965 │15240 │2354 │15.45 │1443 │398 │1045 ┃
┠─────┼───────┼──────┼──────┼──────┼────────┼───────┨
┃1967 │15424 │1942 │12.59 │1007 │506 │501 ┃
┠─────┼───────┼──────┼──────┼──────┼────────┼───────┨
┃1969 │14620 │1888 │12.91 │921 │598 │323 ┃
┠─────┼───────┼──────┼──────┼──────┼────────┼───────┨
┃1971 │16071 │1561 │9.71 │1346 │655 │691 ┃
┠─────┼───────┼──────┼──────┼──────┼────────┼───────┨
┃1973 │15988 │2036 │12.74 │1730 │664 │1066 ┃
┠─────┼───────┼──────┼──────┼──────┼────────┼───────┨
┃1975 │21810 │2110 │9.68 │1866 │825 │1041 ┃
┠─────┼───────┼──────┼──────┼──────┼────────┼───────┨
┃1977 │20702 │1858 │8.98 │2034 │934 │1100 ┃
┠─────┼───────┼──────┼──────┼──────┼────────┼───────┨
┃1978 │23887 │2405 │10.07 │2066 │832 │1234 ┃
┠─────┼───────┼──────┼──────┼──────┼────────┼───────┨
┃1979 │24273 │1679 │6.92 │1759 │894 │865 ┃
┠─────┼───────┼──────┼──────┼──────┼────────┼───────┨
┃1980 │17890 │318 │1.77 │5161 │1138 │4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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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 │22125 │1885 │8.52 │8125 │1258 │58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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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 │20392 │2493 │12.23 │10448 │1352 │9096 ┃
┠─────┼───────┼──────┼──────┼──────┼────────┼───────┨
┃1983 │25812 │1816 │7.04 │9242 │1554 │7688 ┃
┠─────┼───────┼──────┼──────┼──────┼────────┼───────┨
┃1984 │29318 │11112 │37.90 │8667 │1834 │6833 ┃
┠─────┼───────┼──────┼──────┼──────┼────────┼───────┨
┃1985 │33239 │4179 │12.57 │1543 │1083 │4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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