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初期,集市交易商品主要有粮油、肉食、禽蛋、蔬菜、瓜果、编织品、牲畜、铁木器及杂货。尔后增加火柴、煤油、机织布、鞋帽等,年成交额约4000万元。1938年,县城被日军侵占后,局势动荡,物价暴涨,市场凋蔽不堪。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集市贸易逐渐恢复,并在大集镇设中心交易所,负责行市安排及管理。建国初期,农副产品上市不加限制,粮食为集市交易的大宗商品,同时,各类饮食摊点十分活跃,叫卖声不绝于耳。1953年国家对粮棉油统购统销,凭票证定量供应,在收购季节关闭粮油市场,不准上市交易。此后,对禽蛋实行收购,并曾限制在市场自由交易;日用工业品由供销社按计划供应,上市商品品种减少,集市贸易受到影响。1956年10月,贯彻国务院《恢复国家领导下的自由市场》的指示,境内集市贸易渐趋活跃。1959~1961年经济困难时期,物资匮乏,物价上涨,有集无市,贸易极为冷落。1962年,中共中央在《关于商业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指出,“集市贸易是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商业的补充”,并规定二类物资在完成国家计划收购和派购任务后,允许上市买卖,上市商品品种和成交额明显增加。“文化大革命”期间,压缩集市,减少集期,对产品上市多加限制,赶集人数和成交额下降。1978年后,对全县集市进行了调整,恢复传统集期,集市贸易贯彻“管而不死,活而不乱”及“多种经济形式,多种流通渠道,多种经营方式”的方针,充分发挥集市灵活性、方便性、多样性、传统性的特点,上市物资、人员及成交额明显增加。1985年上市商品达15大类450个品种,年成交额1130万元。其中粮食类53万元,油脂类61万元,棉麻烟类12万元,肉蛋禽类346万元,蔬菜类116万元,大牲畜214万元,木材82万元。
第二节 集市交易
民国初期,集市交易商品主要有粮油、肉食、禽蛋、蔬菜、瓜果、编织品、牲畜、铁木器及杂货。尔后增加火柴、煤油、机织布、鞋帽等,年成交额约4000万元。1938年,县城被日军侵占后,局势动荡,物价暴涨,市场凋蔽不堪。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集市贸易逐渐恢复,并在大集镇设中心交易所,负责行市安排及管理。建国初期,农副产品上市不加限制,粮食为集市交易的大宗商品,同时,各类饮食摊点十分活跃,叫卖声不绝于耳。1953年国家对粮棉油统购统销,凭票证定量供应,在收购季节关闭粮油市场,不准上市交易。此后,对禽蛋实行收购,并曾限制在市场自由交易;日用工业品由供销社按计划供应,上市商品品种减少,集市贸易受到影响。1956年10月,贯彻国务院《恢复国家领导下的自由市场》的指示,境内集市贸易渐趋活跃。1959~1961年经济困难时期,物资匮乏,物价上涨,有集无市,贸易极为冷落。1962年,中共中央在《关于商业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指出,“集市贸易是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商业的补充”,并规定二类物资在完成国家计划收购和派购任务后,允许上市买卖,上市商品品种和成交额明显增加。“文化大革命”期间,压缩集市,减少集期,对产品上市多加限制,赶集人数和成交额下降。1978年后,对全县集市进行了调整,恢复传统集期,集市贸易贯彻“管而不死,活而不乱”及“多种经济形式,多种流通渠道,多种经营方式”的方针,充分发挥集市灵活性、方便性、多样性、传统性的特点,上市物资、人员及成交额明显增加。1985年上市商品达15大类450个品种,年成交额1130万元。其中粮食类53万元,油脂类61万元,棉麻烟类12万元,肉蛋禽类346万元,蔬菜类116万元,大牲畜214万元,木材8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