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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农副产品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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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阿农副产品主要有粮、棉、油料、乌枣、粉丝、火硝、编制品、蚕茧、蜂蜜、畜产品等。建国前由私商贩运或通过集市自由买卖。建国后,农副产品的收购、推销由县供销社经营。对国家派购、订购的物资,按国家统一订价收购,通过合同形式确保收购任务完成;非集中性采购的物资则依据市场行情随行就市,根据计划,以销定购。1951年为帮助农民发展生产和支援朝鲜,曾组织农民生产土布和制作豆腐干,是年推销土布34万尺、收购豆腐干4万斤。1952年,乌枣、苇席、秫席、麻籽、粮食、畜产品为大宗收购业务。是年组织农民生产仿龙口粉丝,由县供销社提供技术和原料,并全部包销。大部销往广东、广西及海南一带,少量出口东南亚国家。1953年,供销社受国家委托,依照国家计划代购粮食,次年,该业务移交粮食局。1956年开展“千户万元”运动,提出“凡对社会主义有利的物资大量收购”,各基层社对点、部、厂、站及行政人员分派任务,各收购点采取挂样品、贴标签,明码标价;同时利用收购的估棉组织农民纺线、打绳,由供销社推销。1960年后,因连续三年自然灾害,农副产品收购难度大,对此,采取物资奖励和以工业品换购办法,如交售皮棉1担,奖售粮食35斤,化肥50斤。并用人力车胎换购育肥猪、羊供出口,用香烟、火柴、煤油、纯碱、鞋钉等换取鸡蛋、瓜子、槐米、草帽辫等,均按牌价折算。1964年后,按照“农民发展什么,就推销什么”的原则,主要收购、推销苇、秫、条编织品,蚕茧、水果及“三杈”、“三杆”等。1978年后,随着市场的逐步开放,对完成国家计划外的一、二类农副产品,均实行议购议销。1980~1985年期间,以收购估棉、棉短绒、棉籽及棉籽皮为大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