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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土地征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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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征用土地,均须付补偿费,以确保被征者利益。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拆迁费。建国初至60年代,每亩地包补三年产量(以近期年产量为准);青苗包补一季产量;房屋按照原拆原盖折价,坟墓每座拆迁费10~15元。每亩地补偿80~120元。70年代末期,由于粮棉产量提高和地上附着物增多,县城区域内每亩补偿费增至900~1200元。1985年,每亩在5000~8000元,高者达1.7万元。其补偿费,由征用单位与被征单位共同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