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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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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县政府用45马力柴油机带10千瓦发电机发电,供县委、政府、公安局3个大院照明,发电不足一年中断。1959年在宋楼东二干渠泄水闸建水利发电站,安装75千瓦立式发电机1台,10月1日发电,后因水源不足下马。1960年改用60马力柴油机带75瓦发电机发电,年底向县城部分单位送电,电压为3600伏,配电变压器2台/150千伏安。1962年更新发电设备,送电电压增到6300伏,线路长1.5公里,年发电量5万度。1964年10月,供电线路增为3.5公里,送电电压升至1万伏,升压变压器增至180伏安,在原有2台150千伏安配电变压器基础上,增装1台30千伏安配电变压器,年发电量15万度。工业用电单位主要有酒厂、机械厂;照明用户有机关、学校、医院、招待所等。
1968年8月,大店35千伏输变电工程建成后,工厂、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均用上电,城区大部居民照明用电仍未解决。1976年八里堂变电站建成送电后,县城工农业生产及居民用电全部解决,县城配电变压器增为23台3430千伏安。1980年县城配电变压设施及线路建设基本完备,配电变压器增为44台5095千伏安,有10千伏线路97.55公里,0.4千伏线路18公里,年用电量903.4万度。其中工业用电735.7万度,照明用电167.7万度。1985年,年用电量达1697.8万度,其中照明用电295.8万度,占总用电量17.4%。
街道照明,1973~1983年仅各路口安照明灯一盏。1984年府前街翻修后,在该街及文化街安路灯48盏,由供电公司管理,电费从城建费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