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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林木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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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林木确权 自1964年开始,1965年结束。由于1958年“共产风”和三年自然灾害的影响,林木权属混乱,群众植树护林的积极性受到挫伤,林业生产遭受严重损失。为解决群众怕平调、怕政策变、怕种植后自己没权的“三怕”思想,促进林业生产。根据中共中央“六十条”和林业“十八条”的有关精神,对社员和集体的树木进行确权发证。
主要政策规定:一是社员自留地中的集体树木,少者作价归社员,多者由社员管理,收入按比例分成;二是坟茔地林木,已归集体者不再变动,未作价者仍归原主,承认所有权,不予发证,刨后不准个人重栽;三是集体坑塘、沟崖社员自留树,可折价归集体,仍归个人者刨后由集体栽植;四是原属社员荒场,现被集体占用,适当补给用以植树;五是死亡、迁移、改嫁后家中无继承者,其遗留宅基、荒场由生产队安排使用;六是社员荒场面积可相当自留地数量。
发证方法步骤:1963年下半年分别在铜城区大店子大队、刘集区谭庄大队搞确权发证试点工作。次年上半年完成铜城、刘集2个区,1965年完成顾官屯、单庄、陈集、高集、牛角店5个区。发证前组织培训发证人员48人,其中社会抽调36人,林业干部12人。
全县共发证73852件,其中大队、生产队林木土地所有证2524件,社员71328件。结合确权发证,一是查清了全县林业资源数据,计有四旁隙地6.7万亩,其中归集体4.4万亩,归个人2.3万亩;二是解决林木纠纷3165起;三是强化了林业体制。
第二次林木确权 “文化大革命”中,由于“左”倾思想的影响,把第一次林木确权发证视为资本主义的产物,群众植树造林的积极性受到影响,乱砍滥伐现象屡有发生,林木权属再次混乱。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结合联产承包制的推行,1981年冬进行第二次林木确权发证。此次林木确权发证按照思想发动、调查摸底、确定权属、审核发证的步骤进行;根据林业政策和有关规定,本着宜宽不宜严、宜放不宜收、宜粗不宜细和尊重历史习惯、立足稳定、着眼发展的原则,解决遗留问题,确定林木权属。
主要政策规定:一是国营林场、苗圃以现状为基础,确权发证、插标立界。集体土地,过去已按规定和协议划归场、圃经营的,经济已兑现其后又做过清理的都予以承认,不再重新复议。手续不健全者,按规定补办手续。国营场、圃权属变动,须由县写出报告,经地区签署意见,报省厅批准。二是国家和集体营造的用材林,按照合同林权双方共有。三是干线公路、河渠沿岸林木,主管部门自造自管的林权属之;主管部门造林,委托社员管理的林权归主管部门,收益按比例分成;由主管部门出种苗,由社队造林管护者,林权归社队所有。四是机关、部队、厂矿、学校、农场、企事业单位或城镇居民在其驻地范围自栽的树木,归单位或个人所有。五是集体之间林木纠纷的处理,公社筹集土地、劳力和资金建立的社办场、圃,林权、地权及收益分配办法按原协议执行,无协议者可协商确定权属;大队与大队之间的林木纠纷,本着承认现状,兼顾双方利益,有利生产的原则协商确定;原属大队的成片林和果园、桑园仍归大队,小片林或田间隙地,一般归生产队经营。六是集体与社员的林木纠纷,以1965年权属为基础,凡有林权证者均予以承认,换发新证。已作价归公并兑现者,权属仍归集体;虽已作价但未兑现,且树木尚存者,要进行兑现或退回原主。七是新老宅基林木,凡因调整一方树木划给另一方者,成材树由原主刨掉,未成材者双方协商作价归新主。八是社员宅旁植树范围,靠近社员宅旁的大街、小巷和空隙地,在不影响集体统一规划,不影响交通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结合现状确权到户,栽植树木。九是未经批准社员在集体空闲地栽植的树木,凡利于集体经营的由集体管护,可付给植树者适当报酬,零星荒地的树株,集体不便经营者,尽量将树木所在地块划给栽树者。十是结合林木确权发证,解决“三荒”地的权属,加强林业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附:1978年暴风雨毁林情况
1978年6月30日晚8时许,狂风暴雨突至,其来势之猛,持续时间之长,危害之大为东阿历史上所罕见。时全县通讯中断,交通受阻,沿路树木横倒道上。在此次风灾中,计刮倒、折断、掉头树木达30余万株。陈集公社尤甚,被毁4万余株,张太宁村4000株泡桐大部被毁,卓庄300株枣树有200株折枝断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