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前,私人土地上的用材林、果园及村边、路旁、田埂、宅前院后的零星林木归个人所有;族茔林归族系公有;寺观林归僧人或道士所有。其所有权,归谁由谁负责管护。族茔林砍伐、更新要有族人公议,当地有“老林上柏树动不得”之说。
建国后,林木权属多有变更。农业合作化时期,以临黄堤林木及范庄苗圃为主的国有林木占8%,实行国栽国有,收益按国八队二分成。由黄河部门和生产队共同管护。以黄河金堤为代表的国队合营林木占3%,实行国栽社管,收益按对半分成。集体林木占39%,主要包括折价归社林木及社管林木。社员所属林木占50%,包括个人栽植尚未折价入社林木及宅旁院内树株。人民公社时期,国营、集体林木占有率上升,社员个人占有率下降。时临黄堤林木,新建大王、张汉吴2个国营苗圃林木及5条干线公路等国营林木占10%,实行国栽队管,收益大部归国有。国队合营林木占5%,主要包括黄河金堤林木及小冯国有林场。集体林木包括归公林木、社营林木及果园、桑园、枣桐间作、农田林网,县社公路、内河沟渠林木及社办林场、苗圃等,占75%。各大队设护林员1~2人,统一进行看管、修枝、补苗等,由大队记一定数量的工分,参加集体分配。社员院内及部分房前屋后的树株归个人所有,约占全县林木总量的10%。1978年后,林木权属发生较大变化,临黄堤和干线公路林木为国有,实行国栽国有,国队共管,成材各半分成;国营苗圃、林场推行承包制。国队合营林木权属交队,实行队栽、队管、队有。集体林木在经营上实行承包制,社办退交队有;集体用材林、丰产林、矿柱林、条林和道路、沟渠林木,分段划片到户管理,成材按比例分成;果园、桑园承包到户,其年限和金额由村委会或生产组与承包户签订合同。个人林木权属扩大,四旁、小片荒、房前屋后及所包地的田头路边树株划归户有,尚未栽植的户栽户有,农林间作的树木随地走,实行“底上一起包”。为加强对树木的管护,1980年12月东阿县革命委员会作出《关于坚决制止乱砍滥伐林木的紧急通知》,1981年5月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贯彻,县委相继作出《关于积极发展和保护林木的规定》,在全县开展林木保护、护树爱树宣传工作,制定护林公约、奖罚制度,强化专业护林队。林木管护明显改善。
第二节 林木权属与管护
建国前,私人土地上的用材林、果园及村边、路旁、田埂、宅前院后的零星林木归个人所有;族茔林归族系公有;寺观林归僧人或道士所有。其所有权,归谁由谁负责管护。族茔林砍伐、更新要有族人公议,当地有“老林上柏树动不得”之说。
建国后,林木权属多有变更。农业合作化时期,以临黄堤林木及范庄苗圃为主的国有林木占8%,实行国栽国有,收益按国八队二分成。由黄河部门和生产队共同管护。以黄河金堤为代表的国队合营林木占3%,实行国栽社管,收益按对半分成。集体林木占39%,主要包括折价归社林木及社管林木。社员所属林木占50%,包括个人栽植尚未折价入社林木及宅旁院内树株。人民公社时期,国营、集体林木占有率上升,社员个人占有率下降。时临黄堤林木,新建大王、张汉吴2个国营苗圃林木及5条干线公路等国营林木占10%,实行国栽队管,收益大部归国有。国队合营林木占5%,主要包括黄河金堤林木及小冯国有林场。集体林木包括归公林木、社营林木及果园、桑园、枣桐间作、农田林网,县社公路、内河沟渠林木及社办林场、苗圃等,占75%。各大队设护林员1~2人,统一进行看管、修枝、补苗等,由大队记一定数量的工分,参加集体分配。社员院内及部分房前屋后的树株归个人所有,约占全县林木总量的10%。1978年后,林木权属发生较大变化,临黄堤和干线公路林木为国有,实行国栽国有,国队共管,成材各半分成;国营苗圃、林场推行承包制。国队合营林木权属交队,实行队栽、队管、队有。集体林木在经营上实行承包制,社办退交队有;集体用材林、丰产林、矿柱林、条林和道路、沟渠林木,分段划片到户管理,成材按比例分成;果园、桑园承包到户,其年限和金额由村委会或生产组与承包户签订合同。个人林木权属扩大,四旁、小片荒、房前屋后及所包地的田头路边树株划归户有,尚未栽植的户栽户有,农林间作的树木随地走,实行“底上一起包”。为加强对树木的管护,1980年12月东阿县革命委员会作出《关于坚决制止乱砍滥伐林木的紧急通知》,1981年5月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贯彻,县委相继作出《关于积极发展和保护林木的规定》,在全县开展林木保护、护树爱树宣传工作,制定护林公约、奖罚制度,强化专业护林队。林木管护明显改善。